日前,萧先生向闸北区消费者协会反映,2002年12月大田房产中介公司收取其购买房屋定金一万元,到今年3月中介公司告之“该房产不出售了”,消费者认为中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中介不同意作任何赔偿。
据了解,这段时间反映类似问题的咨询、投诉相当多,消协工作人员在对其做仔细分析研究后,认为房产中介公司在中介费与购房定金的收取中存在一定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89、91条规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中介合同的主合同标的是什么呢?当然是中介服务。也就是说,房产中介若收取定金,其金额最多是中介报酬的20%。而现在,房产中介通常按房屋价格收取定金,动辄上万元,这无疑是误导购房者,加重其负担。并且,根据责任权利是对等原则,这个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根本不可能按所付的定金数额来承担违约责任。
消协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其实,中介服务没有必要收取定金,而只要预收部分中介费。如中介成功,则按约定收取剩余报酬,如不成功,则在预收款中扣除已进行的中介服务的必要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现有些房产中介公司故意混淆定金、预定金、预付款的概念,再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有悖公平原则。消协提醒广大购房者签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不要轻易把大数额的现金交给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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