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学精品·人工智能”第四辑:嵌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日,“独角兽法学精品·人工智能”第四辑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从2018年第一辑丛书出版至今,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相关法律的研究进入更深层次与更广维度,已拓展到具体制度、基本理论乃至法哲学、伦理学以及哲学等层面的探讨。从学界最初对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是否存在“泡沫”的争议,到如今“赛博朋克”的社会憧憬、人工智能的智能裁判、无人驾驶汽车的现实侵权、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可谓已嵌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正逐步从底部改变社会治理与运转的基本方式。

  本辑丛书精选了三部著作,分别是瑞恩·艾伯特撰写的《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张金平、周睿隽译)、塞巴斯蒂安·洛塞等人主编的《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曹博译)和弥永真生、宍户常寿所编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3》(郭美蓉、李鲜花、郑超等译)。



  三本著作可以说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其中一个共性的理论基础问题是,无论讨论数据还是人工智能,都必须置入网络空间或者数字社会,而网络空间或数字社会从生成至今均由工程和科学技术建构。可以说,在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法律领域,法律与工程及科学技术在此空间维度天然地结合在一起——法律工程学从此得以产生。此处的法律工程,并非传统意义上从工程学的视角来思考法律,把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予以考虑。而是在当下的数字社会中,研究法律必然要借助工程与科学技术,大数据、算法、智能合约、区块链乃至整个赛博空间本身,都是工程技术与科学原理运用的结果。厘清其中所涉及的任何法律问题,亦都离不开工程与科学技术的配合。反之亦是如此,对数字社会或赛博空间任何方面的技术(含算法等)管制与治理,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

  互联网络的出现,催生了数字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在法律领域之所以需要法律工程学,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其地位和作用会愈发重要,恰恰是因为数字社会存在的本身便是建立在技术之上,即计算机、数学、物理、材料以及机械工程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数字社会中的法律,从实体法上的权利客体、交易模式乃至程序法上的裁判形式及救济手段等方面,均已经并将进一步发生重大变化。其本质上,均是基于与工程等跨学科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而引起的变化。数字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只有借助技术支撑的网络思维模式,才能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予以更好理解。



《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
[英]瑞恩·艾伯特 著
张金平 周睿隽 译
定价:58元
上海人民出版社丨2021.8


  如《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一书提出,算法歧视的问题在2016年进入公众视野,美国刑事裁判算法“矫正罪犯替代惩罚画像管理”(COMPAS)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法官作出保释裁定。但该算法常常将不是重犯的黑人犯罪嫌疑人标示为高危险,而将是重犯的白人犯罪嫌疑人标为低危险。可以说,歧视在人工智能和人类决策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在于算法歧视是人工智能基于歧视性训练数据而习得的。如果人类法官过去长期对被告人作出歧视性裁判,那么未来人工智能也会这么做。人类已进入数字社会,数字社会的治理已经逐步被代码与算法渗透,任何个体均有可能被数据化,法治呈现出被技术统治替代的隐忧——“代码即法律”。人们已经生活于且越来越深陷于二维社会形态之中,即数字社会与传统的线下社会。在数字社会中,人们对于新科技掌控社会发展的担忧越来越多,“大数据杀熟”等负面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依靠“对抗生成网络”等深度学习技术模型的算法已经实现接近无痕的“换脸”技术并引发社会整体层面焦虑。在数字空间中当下的关键问题或在于,法律与工程技术应该如何结合才能更为有效地规制其中的新兴法律问题,在此意义上将法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工程法学便为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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