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与中国音乐产业的振兴

    建议二  延长录音制品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对于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只有50年。将这个期限延长会给我国经济和创作者带来很多益处。延长保护期限可以促进国内外加大对音乐行业的投资,从而为我国的经济作出贡献。从长远来看,延长保护期有助于行业进一步的发展,而且可以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延长保护期也有利于对我国文化的保护,可以确保我国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经典唱片继续受到保护,使它们的创作者获得收益,并有利于这些经典唱片以新的或改进后的形式继续提供给国内消费者。世界上很多国家最近都不同程度地延长了录音制品的保护期,其中包括美国(95年)、澳大利亚(70年)、新加坡(70年)、巴西(70年)、智利(70年)、哥伦比亚(70年)、厄瓜多尔(70年)和墨西哥(75年)。通过延长保护期,我国就能融入范围不断扩大的国际潮流,与其他已经延长了保护期的国家处于一样的水平,并能在那些国家享受到相互保护的益处。

    建议三  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在侵权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应该既能给权利人充分的补偿,又能同时对潜在的侵权者产生威慑作用。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特有的一种赔偿制度,法定赔偿制度亦应具有此功能。完善我国的法定赔偿制度是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民事赔偿的规定,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法院将给予总计不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这一赔偿数额较低,在绝大多数侵权案件中并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法定赔偿在网络侵权案中尤为重要,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者复制、传播大量的侵权文件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但是权利人往往无法证明损失的确切程度,因为他们无法获得传播范围的信息。而侵权者则可以因为侵权成本低廉,有利可图,无视法律,继续其侵权行为。为了确保法定赔偿规定能发挥有效的威慑作用,应当提高法院可以判处的最高限额并应明确规定法定赔偿可以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这样就可以让潜在侵权者知道其行为的可能后果以及司法部门处理此类行为的严厉性。

    文化走出去战略是近几年来我国文化发展最突出的主题之一。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音乐产业发展至今,已是步履维艰,经典的音乐越来越少,能走出去的音乐作品更是凤毛麟角。产业寄希望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通过这次修订,从法律的层面赋予录音制作者应有的权利,使我国的录音制作者能够得到新的收入来源,增强他们的创新能力,创造出更多的优秀音乐,振兴我国的音乐产业,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作者系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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