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网络传播权案例点评

  案例和处理结果:香港某唱片公司是《对不起,我爱谁》(演唱者:黎明)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被告系一家北京网络公司,于1999年8月正式成立,同年8月设立了自己的中文网站。被告在自己的网址开辟网站的内容包括:金融证券、时讯快车、电子商务等和下载服务型的内容。其中音乐天堂栏目,作为该公司流行音乐的信息平台,除发布一些娱乐新闻、歌星档案外,为方便发烧友,还收集一些国内外歌曲的网址。网友通过该网站栏目聆听或下载MP3歌曲,其中包括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对不起,我爱谁》、《HAPPY2000》。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1999年11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在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0年3月2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在其网站上建立了“音乐情缘”栏目,搜集了互联网上载有MP3歌曲的众多网站,对该等网站所载MP3歌曲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在“音乐情缘”的栏目内列出了经编排有关MP3歌曲的链接,同时通过搜索引擎,使用户能无偿聆听或下载这些MP3歌曲。这一链接服务行为对原告享有的录音制品邻接权带来不利影响,被告同意停止上述链接服务行为。 

  2. 被告的链接服务行为使用户可以无偿聆听或下载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歌曲,给其利益造成损害,被告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

  3.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不得再以上述及其他任何方式(包含以链接方式),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邻接权的歌曲。如有类似非法使用,以每首歌10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4. 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见证费及赔偿费共87500元人民币。 

  5. 调解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本案事由提起诉或提出其他要求。 

  6.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 

  评析:本案涉及音像制品的网络传播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很多网络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立了网上音乐传播和下载的服务。在著作权法修改前,网络使用传播作品和录音制品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但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和精神,通过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给予了回答,即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在网上传播使用作品或录音制品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其行为将构成侵权。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修改通过后,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的邻接权人依法对其作品、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本案的介绍,录音制品的权利人可以进一步明确自己享有的相关权利,遇到侵权时,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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