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者,自己文章被报刊转载经常收不到稿酬是令人气愤的;对于媒体和教材出版方,如果转载或摘编文章找不到原作者,稿酬也不知如何支付。该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曾有作者向他反映,自己的作品被某教材选用了20年,自己只得到了20元钱的稿费,也有出版为了免去寻找作者的麻烦,将原作改编后易名刊载,以便规避责任。而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成立,为规范此类事物的操作流程提供了合法而有效的解决方案。 文著协的发起方众多,分布领域也很广,包括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和500位著名文字工作者。 “文著协是作者的组织,它代表作者的利益。”张洪波介绍,一方面,《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地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一些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鉴于文字作品的特殊性,也会产生一些作者得不到稿费、出版方找不到作者的问题。类似的问题导致的侵权,有些也并不是出版方有意为之,而实在是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所限。 根据张洪波的介绍,文著协的职能主要表现在: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著协是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转载、教材摘编他人作品等“法定许可”形式下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报刊、教材编写者在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字作品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就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一并交给文著协。只要报刊社、教材出版方履行了这个义务,就免除了它的法律风险。我们收到稿酬和使用清单后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我们的程序,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定期将稿酬转付给作者。” 张洪波同时表示,发行量较大的文摘类报刊、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和国家教育规划教材将是该协会工作的首要方向。目前,国内的报刊转载稿酬依照50元/千字标准支付,但考虑到该标准制定较早,不一定符合当前的市场需求,有关各方正在积极展开调研工作,以期制定出新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标准;而关于教材汇编作品的稿酬,则基本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100元/千字支付。 在监控出版机构履行其稿酬支付责任的工作中,文著协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通过与报刊年检挂钩的方式,防止有关机构逃避责任;而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于卡拉OK经营者的音像著作权管理方式值得借鉴,文著协也在准备在各地方设立代表处,以便实际工作的开展;此外,文著协正积极与国外的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联系,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以便涉外著作权事务的合作,美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的相关机构都表示了积极合作的愿望。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加入文著协呢?加入协会只要符合下面3个条件之一即可:有5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的报刊上;有10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1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正式出版。另外,“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是针对所有著作权人的,当然包括非会员。 目前,文著协的工作人员正在积极地与著作权人集中的单位取得联系,也在主动地搜集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然而很多著作权人乃至机构并不知道这个协会,更谈不上了解其职能,因此,张洪波表示:“协会与权利人是一种信托关系。欢迎广大文字著作权人和我们联系。” “狗狗”之争:选题撞车 互不侵权 今年,图书市场上出现了两本书名几乎一样、内容情节也基本一致的图书。即:中信出版社推出《与狗狗的10个约定》和天津教育出版社推出《我与狗狗的十个约定》。这两本书都与日本电影《我与狗狗的10个约定》有关,电影讲述了一个少女与一只金毛狗的成长故事。但中信版作者是川口晴,天津教育版的作者是泽本嘉光。两本书主人公名字也有变化,中信版的叫小晴,天津教育版的叫小光。 据悉,这个关于“狗狗”的题材来源于网络上的一段文字,泽本嘉光和川口晴受到其触动,都写了一个故事。由于故事具有整合的条件,电影制作方就请两个人担任了编剧,把两个故事合到一起。中信出版社引进的原版书由日本文艺春秋出版社出版,而天津教育出版社的原版书则由日本每日新闻社出版。无论是中信版还是天津教育版,都是通过正规渠道从日本引进,被引进的原版书都是日本正式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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