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出版全国招投标 原创出版社指失公平

  实际情况表明,虽然3部门在推行教材招投标时规定,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有的省招投标方案中提出如果原创出版单位不提供教材型版,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教材正常发行的大问题。

  不久前,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问题,召集国内相关领域的一些知名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讨。

  专家们指出,由原创出版单位组织编写的、纳入出版招投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所以纳入招标的中小学教材是有著作权的作品。

  纳入出版招标项目教材的印制和供货权,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与发行权,也即专有出版权,应归属于原创出版单位。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有出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由出版单位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从著作权人那里通过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的方式取得。

  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出版特许权”是一种行政法(或公法)意义上的排他的“专有出版权”。由于中小学教材的特殊性,《出版管理条例》为这类图书出版物的出版设定了专门的行政许可。

  因此,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出版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专有出版权,其中,私法意义上的专有出版权掌握在著作权人手中,公法意义上的专有出版权掌握在法定行政机关手中。

  专家们认为,从理论上讲,中小学教材的竞标有3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投标人各自拥有不同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而在特定区域只允许一种或少数几种教材进入,投标人就特定市场有数量限制的准入权进行竞标;第二种可能是,政府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先取得有关教材的著作权,使得两种不同性质的出版权合二为一,然后实行竞标;再有就是,修改著作权法,实行对专有出版权的强制许可,但这在立法上的难度很大。

  专家们同时指出,教材出版特许的竞标与资源特许竞标最大的区别在于许可当事人使用的出版资源(教材的著作权)本身不在政府手里,设计竞标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不能忽视的是,在原创出版社参与投标之前,它已经是有关部门依法确立的教材出版单位,已经取得特定教材的出版许可,而原创出版社如参与试点区域的竞标,意味着再次申请出版许可。

  作为省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有实行专有出版权强制许可的行政权限,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专有出版权强制许可,违反了著作权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手记

  教材建设事关教育大计、民族大业,不单纯是越便宜越好,教材的出版发行也不是简单的图书生产销售。中小学教材涉及广大群众的重大利益,政府必须介入,但是政府在介入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印刷和发行的过程中应该分清哪些阶段该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哪些阶段不该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不应重复设立行政许可,采取的行政手段要合理和适当。在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前,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公开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出版招投标办法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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