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材符合著作权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显而易见,新课程标准的中小学教材完全符合著作权构成要件,具有著作权。从新课程标准的中小学教材本身的属性看,它涉及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诸多方面,有的新教材是原创作品,有的是汇编作品,有的是演绎作品;有的是文字作品,有的是艺术作品,还有的是图册。既然是确定无疑的作品,就理应具有著作权。 从新教材的产生过程看,一般要经过国家教育部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编写、审定、实验、试用等众多环节。一套教材的立项到试用,凝聚了大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无论从内容的确定,还是呈现方式的设计,均是融入了编者的智慧。这不但是一个智力劳动的艰苦过程,而且是一个体力、精力、时间大量投入的漫长过程,更重要的是新教材编写与建设是一个艰苦的创新过程。如果这样创新型的智力劳动成果,这样的新教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著作权法肯定是不完整的法律。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不适用的三大方面,其中并未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时在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中,对中小学教材编写中涉及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中著作权保护 在2006年全国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中,《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11个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省市仍然存在中小学教材出版著作权考虑欠缺的问题,大多数试点单位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可喜的是,最后招投标的两个省即陕西省和云南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中对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要求,尤其是陕西省在招标文件中,从维护原创出版社的著作权益角度出发,明确地提出了新教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同时,在2006年个别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中,我们也看到了部分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维权意识的增强。 新课程标准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首家开标的重庆市,其文件《重庆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在“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规定:“非原创出版单位投标人中标的,原创出版单位须向中标人提供中标教材在重庆市的出版许可使用权即印制和供货的权责,并按时提供教材型片。涉及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文件没有明确由谁办理,实际上也没有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著作权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中仅对中小学教材著作权中的获取报酬的权利做出了规定,要求“中标单位在收到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版权单位提供的教材印制型版后,于一个月内向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版权单位支付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2001 1775号文件执行”。“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向招标教材的著作权单位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备案”。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著作权问题,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与发改经体2005 1088号文件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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