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使用图片避免侵权的四个关键

    出版者要避免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侵犯著作权,就必须对所使用图片的著作权进行认真审查。一般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主要是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两大类,因此出版者对这两类作品著作权的各项审查便成为避免侵权的制胜法宝。

    查清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无论文字作品,还是图片作品,都不例外。在书报刊出版物中,如果使用的图片属于时事新闻,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无需为作者署名,但要按照法律规定注明图片的出处,即注明原拍摄单位的名称。
    在辨识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时,必须注意与新闻作品相区别。由于目前法律对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区别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又存在争议,这使得出版者在对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二者的鉴别上,常常看法迥异。对此,首先应当明确,时事新闻也是一种新闻作品。其次,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在《辞海》中被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这就是说,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时事新闻是新闻媒体对“最近期间”或“当前”发生的国内外政治或社会事件的报道。如果不是“近期”或“当前”的新闻报道,或者已超过这一时限,就不是时事新闻,而是新闻作品了。
    ●案例:著名摄影家吕厚民在1953年拍摄的《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2000年被中华老字号北京同升和鞋店用在其王府井大街的橱窗中作为背景照,以加强其在橱窗中展示为国家领导人订制的皮鞋样式的宣传效果。吕厚民发现后以其不经许可也不署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01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升和鞋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吕厚民经济损失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升和鞋店辩称,涉案图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认定该照片属于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实,该照片如果出现在1953年媒体对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的报道中,就是时事新闻。而在此之后,“新闻”成了“旧闻”,新闻性已不复存在,当然就是新闻作品了。

    查清图片著作权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法律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使用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图片是否进入了公有领域,是图片审查必须搞清的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则均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由此可知,审查美术图片是否已过保护期,需要查清作者身份、是否在世以及去世时间;而审查著作权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美术图片,特别是数量很大的摄影图片,不但要查清作者身份,还要注意查清其首次发表的时间以及是否超过50年未发表,才能确定其是否已过保护期。有的出版者常常依据图片内容推断其拍摄时间,又以其拍摄时间来判断其发表时间。这种做法是很容易出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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