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使用图片避免侵权的四个关键

    ●案例:著名摄影家吴印咸,生前曾经拍摄过两幅人像摄影作品:一幅是摄于1936年的《周璇》,另一幅是摄于1937年的《侧目而视——白杨》。这两幅照片当时均未发表,一直到1981年1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吴印咸摄影集(上)》时,吴老才将照片《周璇》收入该书使其首次面世。而另一幅照片《侧目而视——白杨》,在1993年7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吴印咸摄影作品珍藏》中首次公之于世。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光盘,其中在周璇主演的6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印了吴印咸拍摄的《周璇》,白杨主演的2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印了吴印咸拍摄的《侧目而视——白杨》。上述VCD系列光盘在销售过程中,被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在上海和北京购得。于是,吴筑清于2004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广州俏佳人公司及其上海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摄影作品《周璇》摄于1936年,首次发表于1981年,属于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发表的,应当受到保护;《侧目而视——白杨》首次发表于1993年,属于自1937年拍摄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周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吴筑清经济损失1.8万元。本案中广州俏佳人文化公司的错误在于,对两幅人像照片的审查不到位,没有认真查清两幅照片的准确发表时间,以至于没有搞清楚哪一幅作品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哪一幅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保护了。结果,由于《周璇》的照片还在保护期内而被判侵权,从而付出代价。

    查清图片是否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是否已获得许可

    出版物中的图片,除了时事新闻和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两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他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对于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的图片,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报纸、期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使用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因此,报纸、期刊使用图片,应当先查清图片是否属于其他报刊发表的。如果是属于其他报刊发表的,只需使用后支付报酬,而无需在使用前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而如果不是其他报刊发表的,则必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就会侵犯作者著作权。
    ●案例: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办的《特别关注》杂志,擅自在其2008年第12期和第2009年第1期中,使用解放军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中的18幅漫画。到2009年7月,被该书的漫画著作权人、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张滨发现后,起诉到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控告该杂志不经许可,也不署名,严重侵犯其18幅漫画的著作权。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张滨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张滨经济损失6万元。这一案件告诉我们,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法定许可权利,只限于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如果擅自扩大范围,将已出版的图书中的或者是互联网上的图片,也不经许可就下载使用,必然会引发侵权纠纷。
    对于出版社来说,是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利的。因此,出版社在使用图片时,只要图片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就必须首先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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