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

  在新课程标准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中,教材原创出版单位对于新教材的著作权保护都有强烈的意识,在部分招投标试点省,有些教材原创出版单位主张教材的著作权保护,引起了业内外的极大关注。如在某省,有近十家教材原创出版单位向该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协调小组发表权利声明,如某社声明:“……出版社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专有出版人,对于我社课标教材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版式设计权、书装设计权和商品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未经我社书面授权即以我社或我社合作伙伴的名义,用我社教材参与中小学教材的招投标,将严重侵犯我社享有的知识产权。对此,我社将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恳请省招投标协调小组对我社工作予以支持,特此声明!”这些原创出版社的维权声明都强调了,未经教材原创出版单位授权,擅自投标者属侵权行为,但该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协调小组认为,未经教材原创出版单位授权,参与投标不构成侵权。而招标结果是,没有一家教材原创出版单位中标。中标单位全是该省内的出版单位。在绝大多数教材原创出版单位坚决要求维权,与中标单位协商不果,均不向中标出版单位提供教材租型胶片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自然流标。最后,该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协调小组决定与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签订教材印供协议。这也反映了教材原创出版单位和国家及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维权意识也增强了。

    令人欣慰的是,随后陕西省和云南省在新教材出版招标对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保护时也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陕西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地提出了著作权问题:“为维护原创出版社的著作权益,租型出版社在投标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云南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文件》在《综合评价要求》中对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给予了规定,其中一条就是要求投标人应有“投标项目原创出版单位提供的授权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现行新课程标准下的教材,是由属于市场主体的出版社投资研发、创作的,是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版权收益理应由各出版社享有。这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即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同时,从新的中小学教材产生过程看,一套教材从立项到试用,不但是一个智力劳动的艰苦过程,更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当今,国家正处于鼓励创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发展阶段,因而,更需要保护义务教育新课程标准教材著作权,以鼓励并保障原创出版单位新教材的创新与建设,为全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最优质、最有特色的精神产品,同时还可以杜绝在新教材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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