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

  新课程改革催生教材多样化 新教材建设促进竞争市场化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稳步推进,中小学教材门类、品种逐年递增,市场日渐繁荣。其投资、研发、使用日趋市场化,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出版投资主体跻身教育市场,教材竞争机制也慢慢完善起来,各社之间的竞争在2000年以后尤为凸显。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未含新一轮课程改革实验的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中所列的各大出版社可以印证这一点。目前正在全国使用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仅列入教育部“用书目录”的:2003年秋季,小学有1200 多种,初中有750多种;2004年春季,小学有1100多种,初中有500多种。整个2003~2004学年度,列入教育部全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用书目录”的:小学共近2400种,初中1200多种,全年共计3600多种。已有多套教材、多家出版社投身到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的竞争当中,不仅有教育社、少儿社、大学社、科技社、电子音像社,还有原本与教材相关性不大的人民社、文艺社、古籍社。从出版社级别和主办单位看,包含部委级、省级、市级主办的出版社,编写单位以教育、教研部门居多,但还是存在类似于文化公司的民营单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中小学课程有国家、地方、校本“三级”之分,以上数字仅限于国家级课程的教材。如果把教育部“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也统计进去,品种还将大量增加。

新课标实验教材试行启动 新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从2001年起,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开始在全国38个实验区试行。与先前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同的是,从制订“新课标”计划起,教育部就引入了竞争机制。因此,参与竞争的出版社一开始就给予高度的重视并积极投入,而且随着实验工作的不断深入,从事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建设和出版的出版单位数量也急剧增加。2001年秋季新教材实验之初,计有13家出版社获得申报、立项、批准,出版了几十种新教材;以后逐年不断有新的出版社、新的品种立项研发、审查通过。到2005年底,已有80余家出版社投资建设与出版近千种新教材,基本实现了新课标实验教材的品种多元化和市场多元化。如果加上教师教学用书、图册、电子音像教材,总数超过2000种。就目前的局面来看,一些版本的“新课标”教材针对不同地域,区分义务教育程度的不同,以自己确定的特色或个性化理念研发、出版教材,获取了大小不等的市场份额;也有一些出版社前期投入了上千万的成本立项编写教材,最终审核未获准通过,连实验区都进入不了,使投资化为乌有。可见,教材市场竞争虽然带来后期收益,但同时也伴随着极大的投资风险。

    从“统编”教材到“课程教材改革”,从“课程教材改革”到“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义务教育教材的发展经过了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国家经济飞速发展,教育理念和教育市场逐渐实现了多元化。教材投资主体由一极发展到多极,由国家单一投资主体到企业即出版社自主投资的多元主体;市场从国家垄断到市场良性竞争,教材的创作、研发由出版社委托完成或组织完成。由于教材出版利润的垄断性和国家性投资均已淡出,所以新教材的权属性质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新教材已退出公有领域,演变为由主体单位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不再像20年前单属于国家。市场投资主体的转变确定了收益的归属;而教材建设主体从国家单一计划指定转变为市场主体多元的各出版社,这一变化也使得新教材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成为可能。

法律视角:“独创性”为新教材提供合法证明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 “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我国各出版社独立组织、委托编写的中小学教材,性质上属于委托作品。在新课程标准下,众多版本的中小学教材在同一教学计划下实现各自不同的教育理念,不仅在编排上差异很大,而且在内容、选材上也相互不同。各版本教材需要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并且必须通过国家审核程序而必然具备高水平的“创作高度”。因此,不论从作者权体系的“创作高度”需要,还是从版权体系的“个性追求”考察,教材都具备了不同要求下的“独创性”。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现行新课程标准的教材,是由属于市场主体的出版社投资研发、创作的,是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版权收益理应由各原创出版社享有。

    如果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版权保护客体的列举式归类,本文所讨论的中小学教材由于其载体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则既可能属于文字作品,也有可能属于美术作品,甚至有可能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教学光盘)。但这样的归类基于对教材载体的判断,仅能得到一个或然性的结论:中小学教材可能属于某一类版权客体,也有可能不属于版权客体(如已进入公有领域)。要确认教材是否具备版权客体的属性,或者说教材是否具备版权保护独创性的根本要素,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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