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重拳出击治商贿

  折扣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另一种是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的规定,出版发行单位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出版物,在账外暗中以回扣等形式,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甚至个人一定比例的价款,逃避财务会计监管的,应按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出版物销售中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优惠价格,属正常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出版发行单位或个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如实向组织上说明情况,且行为发生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或地方党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又如实入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出版发行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

    按照《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用于宣传推广活动。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出版单位以宣传推广费名义支付对方费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出版发行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

    各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中要严格执行七部委《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新出联20068号)的有关规定,在一般图书出版发行中,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多管齐下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

    《通知》指出,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现有的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并注意从其他领域和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中发现案件线索。结合案件管理工作,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案件档案和查询系统。

    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加强案件检查工作,并要主动积极地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情况和案件线索月报、专报制度等,协调有序地整体推动案件工作。

    要正确运用和注意把握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要结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对违规介入出版环节,特别是教材、教辅出版业务的发行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对在出版物出版、发行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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