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向法国文化交流中心的版权工作人员张艳进行咨询,她告诉记者,通常签订的版权合同,如果作者出于其他考虑同意授权改写,即使有口头承诺,但也要有书面的授权书或备忘录,以示版权尊重。而且合同中要有明确规定和限定,不能有歧义;更要让作者知道作何改动之后才能出书。但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即使外界批评,也仅仅是文学评论的不同观点,不会有版权纷争。
律师鲍平强调说,谭恩美无所谓,不代表对谭恩美不侵权。只有给予改编权后,才能说不侵权。即便对谭不侵权,对中国读者、出版方也存在欺诈的行为,即表现在所谓“译写”上。第一眼看封面,你上当了,因为是谭恩美原著;再看蔡骏序言,出版商会说他已经说清楚了,是经过蔡骏改写的。第三,就蔡骏本人来说,只是改编,所以冠以“译×”总是不合适的,也涉及到对真正翻译者的侵权。即便译者与出版商有约放弃,蔡骏也不应这样署名。
还有人认为,由于该出版社握有谭恩美此书的中文本专有出版权,经此改写之后,不能熟练掌握英语的中国大陆读者,就无法读到他们本应有权读到的尽可能与谭著风貌接近的中文译本。抛开法律问题先不讲,从写作人的道德层面来看,无论蔡骏的改写是锦上添花还是佛头着粪,都期期以为不可。
不同声音:这是外国畅销书在中国本土化的新模式 有人认为,这样的改编或许应该被看作外国畅销书在中国本土化的新模式。如果国外畅销书在中国以更通俗的方式包装,在销售中会不会达到更好的效果?现有模式下,畅销书的引进并不一定畅销,而美国的谭恩美和中国的蔡骏相加,就具有了畅销潜力。这种运作模式和传统冲突,但却能吸引眼球。如果说从一本书到影视改编,需要获得改编权;而从小说改编成小说,相关的界定则非常模糊。如果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只要作者没有非议,蔡骏就拥有改写权。又如坊间出现的名著缩写本。即使说,改编后的作品完全不像原作者本人的作品,但从一种语境到另一种语言,很多元素是会自然缺失的。
策划方自辩是润色而非译写称中文“走出去”被改写更甚 记者就此事向该书策划人路金波进行询问。他回答说,“译写”二字属于误会,他们确实不该使用;同时含糊表示和谭恩美签订的合同是国际通行的标准合同。
在计划中,蔡骏要进行的是书稿的润色工作,具体来说是就原作的文字用所谓“形容词”、“副词”进行“修饰”,而不是故事的改动。比如,蔡骏把一个存在的国家变成不存在的,删掉的某四段文字,也是为了正常出版而作的考虑。
他同时认为,没有人能做到原汁原味地进行翻译,译文必然是译者的文字而非作者。就他眼见而言,中文在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之后,基本上外方都要对原作内容进行删节或润色等其他改动,而且即便是国内名作家的作品,其被删节度也很高。作为国际惯例,通常外方只是注明译者的名字,而不署润色者之名。不过是目前中国没有人关注“中文版走出去被改写”这个问题而已。因此,还不如划一条线,请人对英文进行翻译,而让悬疑小说作家蔡骏进行润色,反倒蔡骏的味道最接近原作。他还告诉记者,《沉没之鱼》的起印数是谭恩美其他中文版图书的7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