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塞罗流亡后,罗马的政治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庞培开始与元老院接近,弥洛(Milo)在元老阶层的支持下,出任公元前57年的保民官。由于庞培的支持,弥洛的大力鼓动,元老院通过了召回西塞罗的法案。西塞罗于是年9月返回罗马,受到凯旋式的欢迎。政局的转变使西塞罗受到鼓舞,他热望能重新积极参加政治生活。然而形势的转变只是暂时的。公元前56年,三巨头在埃特鲁里亚的卢卡会晤,重新确认他们的同盟关系和利益划分。公元前53年,克拉苏斯在同帕提亚人(中国古代史书称安息)的战争中被帕提亚人杀死,使凯撒和庞培之间失去了平衡因素,两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罗马街头不断发生派别冲突,官员无法如期选举,罗马陷入了无政府状态。公元前52年,克洛狄乌斯被弥洛的支持者杀死,情况变得更为混乱,元老院无能为力。以上就是公元前1世纪50年代罗马的政治形势。罗马共和国的命运已经危在旦夕。
在这场斗争过程中,西塞罗的处境十分为难。他的共和理想使他站在保守的贵族元老派一边,但庞培在他返回罗马的事情中有恩于他,他也想得到凯撒的支持,从而使他不得不同三巨头同盟周旋。他希望恢复传统的共和制度,希望自己能在政治舞台上东山再起,然而元老院的无能为力、凯撒和庞培之间矛盾的激化又使他处于非常软弱的地位。他基本被排除在国家事务之外,颇有怀才不遇、无用武之地之感。正是这种混乱的政治形势、共和制度岌岌可危和他自己不得意的处境,使西塞罗在公元前五十年代后半期除了受托作一些辩护演说外,主要便是在自己的庄园里就演说术和国家问题进行思考,总结自己的演说实践和从政经验,抒发自己的政治理想。他在写出修辞学著作《论演说家》之后,又写出了《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两部政治学著作。
西塞罗是一位多产作家,也是传世作品较多的古代作家之一。《论法律》是《论共和国》的续篇。《论法律》用对话体写成,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谈话就发生在不久前,西塞罗本人是主讲人。这部著作传世抄稿为三卷,抄稿属于公元九-十世纪。古罗马作家马克罗比乌斯(Macrobius)在《萨图尔努斯节会饮》中有语“西塞罗的《论法律》第五卷”,因此有些研究者推测,《论法律》作为《论共和国》的姊妹篇,也应该由六卷组成。在传世的三卷中,第一卷谈法的本质,即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其中第一卷写作最为完全,加工最为精细,传世抄稿也最为完整,残损的地方不多,第二卷和第三卷的文字显得有些粗糙。许多情况表明,西塞罗可能未能最后完成这部著作。在凯撒专政期间,西塞罗的政治信念和个人抱负深受压抑。他在公元前46年4月中旬或稍后致好友瓦罗的信中再次谈到“研究习俗和法律。”有些研究者认为,西塞罗在这里重新提出研究法律问题,可能是由于他原先未能把《论法律》一书最终完成。
西塞罗认为,国家是靠法律管理的,良好的国家需要有良好的法律才能维系,古代罗马的发展和强大就是一例。与此同时,罗马法律也像罗马国家一样,是在许多世纪过程中逐渐积累,自然形成的。由此提出了法的自然本性问题。
西塞罗的法学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西塞罗首先指出,论述法的问题必须从法的本质(natura iuris)开始,然后再论述法律(lex)本身。这就为他阐述自然法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自然法观念出发,西塞罗的基本观点是:法律乃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乃自然之力量,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行不应该的行为。在西塞罗看来,法律分两种,一种是自然法,或称神法,另一种是人法,即人们通常所指的法律,成文法。西塞罗在《论共和国》里便曾从自然观念出发,强调真正的法律乃正确的规则,应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民族,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不可能被人为地取消和限制。西塞罗认为,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一切正确的成文法源于自然,在最好的国家体制里,理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符合最高的自然理性的法律。西塞罗从斯多葛派哲学的人天生平等的观念出发断言:“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理性和智慧人人共有,每个人都有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只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西塞罗传达的斯多葛派的这一理论在当时的奴隶制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但它反映了一种进步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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