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译者序

    西塞罗认为,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生活法则,人们共同具有一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感。与此相联系的是正义问题。西塞罗认为,正义以自然为根据,没有自然,便不可能有任何正义。仁慈、爱国、虔敬和为他人服务或感激他人,这一切的产生都是由于我们按本性乐于敬爱他人,而这正是法的基础。由此而涉及人的德性。西塞罗认为,自然是区分好坏、美丑的标准和根据。人们应该把正义、德性等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而不应该把它们作为获利的手段。如果追求它们是为了获利,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德性可言。道德是正确执行法律和行使权力的基础。关于权力和法的关系,西塞罗强调说,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并且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及权力与法和自然那样相一致。西塞罗的至理名言是:“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当然西塞罗所说的法律是指真正公正的法律,所指的官员是真正公正的、依法办事的官员。以上是西塞罗的自然法的基本观点。

    《论法律》第二卷谈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西塞罗所理解的宗教,即对神灵的信仰,是同政治和哲学相联系的。它以理性为基础,同时植根于人们的传统观念。《论法律》第三卷谈官职,文字在谈官员履职时中断。西塞罗在这一卷里对罗马官制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尽管书中对平民保民官职务的抨击出自昆图斯之口,西塞罗对昆图斯的看法甚至进行了批驳,但西塞罗对保民官职务的不赞赏是一目了然的。

    西塞罗承认,他的《论法律》在许多方面模仿了柏拉图的《法律篇》。不过他又强调,他模仿柏拉图的主要是风格,而不是思想。应该说,西塞罗的这一自我评价是恰当的。他在自己的著作里涉及的法律是真正的罗马法律,他对法的哲学理解主要不是源于柏拉图,而是在更大的程度上源于斯多葛派的学说,特别是帕奈提奥斯的学说,后者的法学理论实际上是在罗马现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

    总的说来,西塞罗的法学理论的出发点是斯多葛派哲学的自然论,他的政治理论的现实基础是罗马共和国历史,他的政治理论所追求目标是通过从政治哲学角度颂扬罗马古代传统,以恢复理想的古罗马共和体制。西塞罗的政治理想未能实现,但他却通过《论法律》和《论共和国》这两部著作为后代留下了宝贵时思想遗产,人们主要就是通过他的这两部著作了解希腊晚期政治哲学思想,通过它们了解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思想理论。西塞罗的思想无疑具有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它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

    本书中的拉丁文本采用的是勒伯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中西塞罗论法律》(De Legibus)1952年版拉丁文本,附录了一些重要的异文或对残损部分的考订文字,注释参考了勒伯古典丛书和其他版本,供阅读参考。

                                                         王焕生
                                                        2005年6月

第一页

      相关新闻: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