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权属迷局待解 争权属诉讼风波满神州

还有观点认为,按照《伯尔尼公约》,保护作者的署名权是其最低要求。作品财产权利转让后,作者仍有署名权。而《世界版权公约》中强调的版权是指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C符号之后的标注相当于告知“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C符号后面标注的可以是与著作权人相关联的人,比如著作权人、著作权利人等,不能认为只能标注作者。

  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称,2002年1月,泰国chaiyo版权有限公司从辛波特先生处获得授权:6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使用上述影片的著作财产权。2003年1月,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从泰国chaiyo版权公司获得授权: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获得上述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占性著作财产权。2004年1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广州锐视公司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奥特曼作品的独家出版权及授权商品生产、独家无线和有线电视的播映权、音像权等权利。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中国提起的诉讼,其主张的仅仅是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而非著作财产权,这实际上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是不完整的。否则,圆谷株式会社岂能容忍中国的玩具生产商制造、销售奥特曼形象的商品,而不向中国的法院主张自己的实际财产损失,仅仅索要一个署名权。

  日本圆谷株式会社诉讼代理人曾向媒体表示,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至今已制作并播放了40部,诉讼虽然只涉及到早期的几部作品,为了日本圆谷株式会社的经济利益所以要发起这场系列诉讼,否则将影响奥特曼其余作品的播放及奥特曼商品的经营,直接影响日本圆谷株式会社的经济利益。

  看来,“奥特曼”权属迷局还有待法院的判决来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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