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经济学概论》(洪银兴著,格致出版社2024年1月版)第2.4节。
 《中国经济学概论》 作者:洪银兴 格致出版社2024年1月出版
分配是生产的反面。基于财富分配的收入分配,必然提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要求。其目标是让各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财富的分配首先要解决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的未来社会中,生产资料即C的分配应当是对社会总产品的直接扣除。就是说,“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财富扣除了用于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后,余下的部分用于收入分配。这就是分配的对象——社会总收入减去生产资料价值(或物化劳动的价值)——社会净收入,即(V+M)。社会主义条件下考虑到再分配,可以作为收入分配的部分同样只能是新创造价值。当然,考虑到扩大再生产,新创造价值还可能需要有一部分资本化后再进行收入分配。这意味着财富分配和价值分配的内容是同一个量,都是对新创造价值(V+M)的分配。但由于分析目标不同,收入分配的财富分析同价值分析的着力点不相同。
一些学者试图以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现阶段各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际上是不成功的。基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分配,即价值论的收入分配,是对新创造价值的分配。服从于揭示阶级矛盾的目的,劳动价值论认为收入分配就是在V和M之间的分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区分为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收入分配是以资本为中心的分配。劳动者的工资定义为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接下来的分配就是剩余价值在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家之间的分割。剩余价值分割理论是要说明工人阶级面对的是整个资本家阶级的剥削。而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显然不是剩余价值分割。因此,价值分配的研究结论不可能解决现阶段实现财富增进和发展的问题。
既然明确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创造的,与价值分析不同,财富分析的目标就是解决各个要素所有者为增进财富而提供生产要素的动力。就如马克思所说,“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财富增进的制度安排就在于“财产形式”的安排,财富分配研究的是“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财产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也就是参与财富创造的各个要素的所有权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要素所有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合作和协同的关系。财富分配是在参与财富创造的要素所有者之间按照各自对财富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财富增进要求各种创造财富的要素充分涌流,就要使各个要素所有者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这意味着虽然可分配的财富是新创造价值,但分配的原则是各种参与财富创造的要素按贡献取得报酬。这种机制一旦形成,就能有效地使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种要素创造财富的活力充分迸发。各种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由此产生财富的占有,从而产生财产概念。财产是具有明确所有权的财富。财产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表现为一定制度保护下的权利。根据马克思的提示,财富的占有关系也就是财富以财产所有权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关系。这个理论解决了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的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具体地说,要素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财产占有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工资、利润、地租等收入分配形式,都是相应的要素所有权的实现,现阶段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权、技术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所有权等。新创造价值就根据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这说明,从财富分配的角度分析,各个要素所有者参与财富分配有其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这是实现各个要素所有权的诉求。面对各个要素所有者,要形成创造财富的各个源泉充分涌流的机制,就必须解决财产所有权在收入分配中的有效实现问题,使得各个要素所有者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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