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保障法的首要任务。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国家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除《宪法》外,我国的《民法典》《刑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均通过设置具体法条的方式体现了对鳏寡孤独等社会群体的保护。
(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在中华法系中的表现及当代传承 在中华法系中,“平”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法的核心属性。法不阿贵、罚当其罪、刑无等级作为“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维护了中华法系的整体秩序。西周要求司法官员断罪要核实犯罪情况,并且依法办事;《唐律》中也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先秦法家强调法的平等属性,强调法律应该对社会中的一切人有约束力,这种思想对构建当代中国自主的法律方法有重要的启发。这种平等不仅仅是立法原则,还须成为司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在裁判结果中体现社会平等。此外,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历代王朝都采取了多种监督措施,设立了独特的监察体系,这些经验和制度值得我们选择性继承并被赋予现代性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我国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 在中华法系中的表现及当代传承 我国传统文化以“民”为本位,以“和”为最高价值。为了实现理想的“和谐”社会状态,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于法律中则体现为对“无讼”的追求。汉唐时期,调解息讼渐成风气,宋明时期逐渐制度化,体现出我国传统社会中注重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三老调解”及“申明亭”则是“无讼”思想下诞生的典型代表。
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国际友好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深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之中。“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依然具备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我国积极构建的现代调解制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制度,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社会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等。
(引领时代的法医检验) 在中华法系中的表现及当代传承 中华法系在漫长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引领世界的法医学和刑事侦查学。据出土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先秦时期已经有了活体检查、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等司法活动。至宋元时期,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代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的诞生更是标志着法医检验的发展达到了高峰。《洗冤集录》是中外法医学家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比欧洲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医生的报告》整整早了350余年,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高超水平。
中华法系法医学的优秀成果传承至今,对现代法医学、刑事侦查学、法学的发展都具有启示作用。例如吸收了古代在外力窒息、骨荫、尸虫、验毒、滴骨法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形成了我国现代的刑事侦查技术,使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得以接轨。
(宏篇巨制的判例研究) 在中华法系中的表现及当代传承 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中华传统法律自秦汉以后在形式上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体系。这种“混合法”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是中华法律文化标新立异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的显著特征。我国古代知名的判例汇编有《龙筋凤髓判》《白氏长庆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刑案汇览》《折狱新语》等,这些判例汇编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强调法律价值观念的作用和地位,重视法官的主体地位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以及体现对成文法的正确理解。
我国古代“以例补律”的判例实施模式,在今天主要表现为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有效指引各级机关在遇到相似案件时,应该参照最高司法机关的裁判要求作出裁量,避免相似案件出现南辕北辙的裁量结果。
(历久弥新的调解制度) 在中华法系中的表现及当代传承 调解制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调解在中华法系的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贯穿中国古代狱讼案件的始终。在夏商周之前,调解思想就已存在,唐朝在《唐律》中就有多个条文规定了保辜制度,清朝也有亲友调解、乡邻调解和官府调解三种调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