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官司搞明白的说法(下)

  李翱的女儿认为:当时,李翱并不知晓投保书中的健康栏里有痛风病这一项目,且痛风病与尿毒症在医学上并无直接联系。而保险公司就是抓住了李翱当时没有告知自己病史的“小辫子“,保险公司表示:不论痛风病是否与尿毒症有关,合同中注明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就能依法解除。
    法院认为:李翱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李翱生前在投保时没有尽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是合理的。
“免责条款”无限扩大
           还有什么可赔
    这个案子原本是保险公司必输无疑,因为保险合同的”刁钻“规定而逃脱责任。 
    近年来,从法院审理的一系列保险合同纠纷来看,市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假设保险公司一方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限扩大解释,最终将导致保险公司免于理赔的范围无限制扩大,而投保人是弱势群体,在这场游戏中肯定处于劣势。
    鉴于此,法院审理通常要对一些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合同的理解加以限制性解释,否则完全按照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中的规定,投保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就拿李翱的这件案子来说,痛风病只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一个“幌子”,以后买保险时千万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曾经生过什么病都要说出来,否则在你生大病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挖地三尺寻找你过去的病历,那时候连你小时候出水痘也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联想起在国外房屋暖气管破裂投保人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细心到甚至连投保人家中的高档衣物都送到干洗店清洗的细节(怕投保人提出因房屋损坏导致衣物受损,再次提出对衣物的索赔);再看看眼前我国一张张已经被保险公司“格式化”的保险合同,其中有多少“陷阱”,多少“文字游戏”?这些费尽心机想出来的东西最终能实现什么目的呢?
    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的现象不变,谁能放心地把钱放进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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