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保”,在正式“破壳”之前,已经招来了一些质疑,有些担忧也不无道理。尽管前行的压力重重,不过监管部门仍表示出宁愿承受阵痛也要执行的决心。
“什么,可以无理由全额退保?是不是真的啊?”王小姐有些不相信似地反问记者,“这个政策听起来很好啊,那以后买保险可就放心多了。可是,怎样才可以无理由退保呢?到底能不能真的实行呢?”
对于“无理由退保”这个政策,记者随机采访了周围的一些读者和朋友,他们的反应是惊人地相似--先是觉得很新奇,继而很开心,觉得以后买保险少了一份后顾之忧,可仔细一想,却又普遍担心实施上的种种难度。
“举证倒置”向投保人倾斜
“首先,我们正在建立一套上海地区的保险业服务规范标准,唯有如此,才能在投保者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销售人员发生纠纷时,查清楚到底有没有不合规的销售行为,才能确定投保者是否可以享受无理由退保。”上海保监局和同业公会有关领导都表示了同样的意见。
也就是说,当有了这样一套可量化的行业服务标准之后,如果保险公司没能有效执行这一标准,或者恶意欺骗投保人,就应该毫无保留地“退保”。
记者还从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了解到,目前与“无理由退保”制度相配套的上海寿险业服务标准已拟出初稿,正在讨论修改之中。
上海保监局有关领导还介绍说,为了充分保护投保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监管当局希望在这一试点政策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销售人员进行行为约束。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与我国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相对应的一种说法。长期以来,投保者在与保险公司发生因营销员误导、从而希望保险公司退保的纠纷时,最难的一点就是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来说明销售人员当时曾经有过违规的行为。若采用“举证倒置”的方式,那么今后当投保者以“销售人员当时误导了我的购买行为”为理由提出“无理由退保”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就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销售过程是严格遵守上述的行业服务标准来执行的。若不能证明自己的销售行为是合理合规的,则投保者可以获得全额退保。
这种举证倒置要求,虽然不符合我国民法惯例,但却也是法律允许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体现了《保险法》“利益向身为弱势群体的投保人倾斜”的原则。
“这样一来,就能比较有效地使得投保者的无理由退保权益得到保障了。”有关领导如此表示。这两大操作手法应该能够促成“无理由退保”的实行。
保险公司大吐难经
“可是,代理人流动性很强,几年间游历几家公司的代理人不在少数,要保险公司追本溯源,为当初的情形举证,实在不易。”
对于保监局希望推进的这项试点政策,保险公司却是叫苦连天。首先他们就提出了举证难的苦处。所以,当记者采访了几家大型寿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老总和市场部人士时,他们都比较含蓄地表示了保留意见。
“保险奉行的是大数法则,它有一个大的资金池,正因为每个人都投了一笔钱进去,所以它才可能在某一个人发生风险时以一赔百,甚至以一赔万。如果发生风险者获得理赔,没发生风险者要求全额退款,这对保险公司是不是公平?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是否会产生大影响?”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还提出这样的疑惑。
“保单正式生效后,保险公司就开始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并开始持续投入管理费用。如果无理由全额退保,这个窟窿谁来填?”另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还表示了这样的困难。
“就算是到超市买东西,商家的'三包'承诺也有时间限制。不可能等到东西用得差不多了,再找商家原价退还。从保险原理看,保险是种消费型产品,购买生效后,产品就已经处于消费之中。并不是没有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就不用承担风险,保险产品就没有被消费。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真有客户过了10年再去退保,那么保险公司也同时为客户承担了10年的风险,这笔费用怎么算呢?”对于“无理由退保”不设时间上限,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也表示了不理解。
监管层: 有些阵痛必须承受
对于该政策试点可能给这些保险公司带来的种种痛苦,上海保监局和同业公会也有自己的看法。
“当国家对服饰等商品实行'三包'政策以来,也的确出现过消费者随意利用三包原则恶意调换商品的问题。如上海一个百货商场就曾出现某人买了鞋子没几天就去调换,过了几天又去调换,实际上鞋子并没有问题,而是那位购买者看到了'三包'政策的漏洞,满足了自己的贪欲。但是,这样的消费者毕竟是少数。”
上海保监局副局长马学平也表示,某些人借“三包”机会钻空子,把商场东西拿来借用,那只是一些低素质的人才会做的事,不会大面积出现。这种恶意退保出现的概率应该不会很高。而且市场越成熟,这样的事情发生率应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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