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传媒十大股东情况[9](截至2003年6月30日)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1 无锡太湖影视城 150930000 63.75% 2 中国国家电视总公司 2340000 0.98 3 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公司 2340000 0.98 4 北京未来广告公司 2340000 0.98 5 北京荧屏汽车租赁公司 780000 0.32 6 苏州信托投资公司 725700 0.30 7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693900 0.29 8 上海市出租汽车结算管理中心 504300 0.21 9 严波 479000 0.20 10 齐秋菊 473000 0.19
二、新闻出版业国有资产的物权归属
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普属于国家所有。”因为频普是多个或所有频率或频道的总称,所以频率、频道也是国有资产。政府投资的新闻出版单位的版面、书号刊号是公共资源,是国有资产。既然这些属于国有资产,由政府出资,那么谁是这些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呢?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所有权。
前文已述,由于政策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新闻出版单位有事业性质的,也有企业性质的。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代行所有权。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资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新闻出版业的资产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所以不能抵押。
三、新闻出版业非国有资产的物权归属
1999年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就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资产问题的批复明显与物权法的精神相违背,批复的主要观点是:一,报社的主办单位是报刊的投资人。我国的报刊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鉴于该报社的的主办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经营报》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创办时已明确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二,报刊创办时,若有个人、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刊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新闻出版署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这个批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事实上,王彦从1984年起开始创办中国经营报的前身——专业户经营报,全部由他个人投资,国家和主办单位没投资一分钱。
1997—1999年两报向国家交税8200多万元,向其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上缴各种费用540多万元,捐助社会300多万。现在的资产有5亿元,每年的广告收入有2亿。可是1999年这个批复下达后他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室免去了社长职务[10],被剥夺了两报的资产所有人的权利与资格。王彦投资创办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当然是两报的资产所有权人,其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这受物权法第四、三十九、六十五、六十六条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安定难为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六十五条:“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就是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应该受到同等对待,他们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受到的法律保护也应该是平等的,就如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财产的保护也是一样的,不论财产的所有制性质,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也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基本原则[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