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与新闻出版业相关的《物权法》条款

  根据法理学知识,在法律效力上,新法优于旧法,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优于这三部门的1999年的批复;从法的位阶上看,物权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批复是国务院三部门的行政决定,甚至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都够不上,前者高于后者。因此物权法实施后,这个批复就自动废止。主管部门一再鼓励新闻出版单位拓宽融资渠道,可是在这些进入新闻出版业的非政府资本取得了巨大利润后,却以一纸文件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与用益权等物权,于理于情于法都无法服众,何谈善治[12]。

  新闻出版单位的非国有资产集中在除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重点新闻网站、人民出版社之外的一般出版社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技类报刊的非新闻业务领域。这些非国有资产包括公民个人资产,外国资产。根据物权法对所有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物权受物权法第四、三十九、六十五、六十六条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掠夺。

    注释: 

    [1]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2/content_1022185.htm,2007年3月28日15时浏览。 

    [2] 1978年前,新闻出版单位属于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有资产都是政府资产即国有资产。1996年起,开始组建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出版集团。为此,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关于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03年7月25日发布]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属于事业性质。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其经营部门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但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3] 这些规定之间互相矛盾,如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是事业单位,而集团内的一些非党报党刊却是企业;事实上,一些新闻出版单位都把自己定性为企业,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登记为企业法人,新华社在新华网中也把自己的所属报刊定性为企业。 

    [4][8][9]黄进:《媒介业外资本导入研究——基于实证的分析》,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378/44379/doc/11.doc,2007年3月28日15时浏览。 

    [5] 主要方式有:买断版面或栏目,直接创办报纸杂志,购买刊号或书号。 

    [6] 黄进:《媒介业外资本导入研究——基于实证的分析》,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378/44379/doc/11.doc,2007年3月28日15时浏览。 
    景朝阳:《新闻传媒的分类管理和市场准入》,转自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28—173页,2003年。 

    [7] 计算机世界报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唯一的中外合资媒体,科技情报所占51%股份,美国IDG集团占49%股份。 

    [10]张倞:《中国报刊市场经营模式和价值分析研究报告》,http://www.canadacfc.com/upload/editorfiles/2006.11.19_12.52.22_1251.pdf,2007年3月28日 15时浏览。 

    [11] 梁慧星:《物权法的立法思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2] 在政治学中,“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rule of law)、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responsiveness)、有效(effectiveness)、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稳定(stability)、廉洁(cleanness)、公正(justice)被认为是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参见吴麟:《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从法律、善治、人权三个角度看“彭水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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