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美国证券市场”

“赴美上市”前
岂能随便“私募”
    很多公司在临近公开发售股票(IPO)前会进行一次额外的融资行动,通常都是私募。这种现象,在很多国家的证券市场存在,包括中国。

    但在美国,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股份转让,一般只能通过两种形式: 1.去美国证交会(SEC)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 2.符合豁免这些登记义务的条件(人们常说的“私募”或者“送红股”就是一种典型的登记豁免)。为了判断一个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符合豁免登记的条件,SEC不仅要对这个转让进行审查,而且要对转让前6个月和后6个月发生的任何股票转让行为进行审查。

    若一家公司在登记注册IPO前6个月里面进行过股票转让,很有可能被SEC判定为这种行为是在进行注册的IPO的一部分,即和IPO属于同一个上市融资行动,SEC就要反过来对发生过的转让行动进行豁免审查。这样的话,公司不仅要面临发生过的转让行动不符合豁免条件的风险,而且正在进行的IPO登记审查也受到影响。(换而言之,即将去美国上市的公司还在国内卖股票是多么荒谬的行为啊!——编者注)

    因此,在美国,公司若要既进行IPO,又要在此前进行股票转让,必须在专家指导下谨慎计划。IPO注册登记前的私募豁免条件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节以及该法通则的第152条款里面已经有了详细定义; 对于私募和IPO同时进行的情况,SEC在1962年也颁布过5条判定标准。请广大读者自行查阅。

    众多的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了一家公司的IPO必须通过符合证交会规定且被证交会审查过的招股资料来进行。在临近IPO的阶段,公司和任何媒体的接触必须十分谨慎,而且要由其顾问机构来协助设计,否则证交会会质疑公司通过媒体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推销股票。
    所谓的临近IPO阶段,通常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注册前——公司从选定承销商正式启动上市程序开始到向证交会进行注册登记前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证交会严禁公司进行任何与股票发售有关的行为和宣传,公司和媒体的接触变得十分敏感,稍不小心,证交会就会质疑公司是在为其未来的股票发售吸引公众的注意力。

    2.等待——从公司向证交会递交注册文件开始到公布注册有效为止。证交会对公司递交的注册文件进行审批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招股文件的初稿(行话叫“红鲱鱼,Red Herring”)进行股票的询价(注意不是配售)。公司可以进行路演,可以和媒体就询价进行接触,但谈论的内容绝对不能超出 “红鲱鱼”涉及的范围。1933年证券法通则134条款对“红鲱鱼”能够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定义。

    3.生效后——从证交会正式宣布公司注册登记生效开始到公司配售结束(按各交易所规定是25天)。在这阶段,公司可以对外公布提前准备好的招股文件最终稿,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

    在上述“注册前”和“等待”阶段,如果公司的对外宣传违反证交会的规定,后果将十分严重。证交会会要求公司重新进行登记注册; 或者对公司进行“冷却期”惩罚,即推迟宣布注册登记生效,直至公司违规宣传的影响消失为止; 或者要求公司在其招股资料上写明其违规的风险,这将导致投资者撤销购买意向或者起诉公司对他们造成的损失,哪怕他们已经不再持有这些股票。另一方面,证交会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承销商退出配售活动。

    通过我的介绍,我想广大读者已经能对《理财周刊》上披露的事件有了明确判断。由于我们仅仅是个商业机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便对某些事件发表过多评论,但是我们愿意向广大企业和普通老百姓介绍美国资本市场的真相,协助中国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与美国相应的机构和政府部门进行交流,保护投资者和其利益。

    (本文作者系美国资本市场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纳斯达克中国地区前任首席代表。美国资本市场顾问有限公司是由纳斯达克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沃尔于2002年在美国马里兰州注册成立的。此前,约翰·沃尔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纳斯达克服务了37年。他成功地领导纳斯达克成为全球最大的以美元计价的证券电子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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