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音乐收费”的话题不断涌现。首先,各大商场播放“背景音乐”要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费;其后,部分唱片公司又对歌厅播放的“MTV曲目”、部分网站提供的“免费音乐(MP3)下载”,同时进行发难。 在上述“音乐收费”的话题中,最受市民关注、被新闻媒体热炒的,当数音乐电视(MTV)的收费。那么,MTV到底收的是什么费?其实,很多歌厅都已经向音著协交纳了词曲作者使用费,唱片公司此次收取的,只是MTV画面的放映权使用费。人们到歌厅唱歌,是为了享受音乐,对画面却很少关注,MTV收费依据何在?高额索赔是否合理?收费声音一出现,自然而然地遭到了绝大多数歌厅的质疑。尽管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陆续对部分案件做出判决,但是,争论声并未因此而平息。相反,音乐电视是否属于作品、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呼吁相关制度尽快出台的声音,却显得更加急切……
大举收费 酝酿已久有备而来 其实,此次大举讨要音乐电视放映权的行动,可谓酝酿已久。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01年10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首次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并明确规定了权利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也正是这个修改,唱片公司以此为据,认为音乐电视(MTV)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才引发了今天的这场MTV放映权之争。
早在2003年6月,华纳唱片公司和香港正东唱片公司,就将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和纯音公司告到法院,以对方放映其所享有著作权的郭富城和陈慧琳MTV作品为由,分别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同年年底,北京市的两家中级法院均认定两家歌厅侵权,分别判令赔偿损失53.6万元和3.8万元。
牛刀初试即大获全胜,国内外唱片公司开始大举行动。挟上述判决,自去年3月1日开始,环球、华纳、索尼等国内外数十家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市天为、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国内各大中城市的50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全国1.2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卡拉OK的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以上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作品,并支付赔偿金,拉开了近年来唱片业最大规模维权活动的序幕。
与此同时,本市歌厅、卡拉OK厅,也不可避免地卷入这场声势浩大的索赔大战中,600余家娱乐场所先后收到了律师函。在初步接触中,双方对MTV是否应当收费,以及收费标准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分歧。
于是,唱片公司再次拉起诉讼大旗,由华纳唱片公司和广州新时代唱片公司出头,将天津市几家知名歌厅——东方之珠、东海渔村、皇冠明珠、阿一练歌房、铜雀台、晟铭、东海岸以及活力娱乐城全部告上法庭。其中,华纳唱片公司拿来诉争的MTV曲目分别是郭富城的《分享爱》、《听风的歌》、《爱的呼唤》,广州新时代唱片公司拿来诉争的曲目则是毛宁的《晚秋》、《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涛声依旧》。两家唱片公司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放映涉案歌曲,并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其中,华纳公司就郭富城的3首歌曲索赔35万余元,新时代公司就毛宁的3首涉案歌曲索赔15万余元。
一时间,唱片公司和各娱乐场所形成剑拔弩张的局面。
诉讼焦点一:MTV是制品还是作品? 诉争MTV曲目是作品还是制品,应否受到放映权的保护?巨额索赔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赔礼道歉?成为唱片公司和娱乐场所争执的焦点问题。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宿胜利律师,是此次音乐电视维权行动在天津的代言人,也是广州新时代唱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诉争的上述曲目的性质问题,宿律师表示,这些MTV都是由唱片公司精心制作而成,是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制、演员等众多心血的产物,是视听艺术的完美结合,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唱片公司作为权利人拥有放映权,被告娱乐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上述作品,侵犯了唱片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说法,歌厅方面并不以为然。作为东方之珠及其他数家歌厅代理律师的毛慧刚认为,首先,迄今为止,包括所有发达国家在内,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给予卡拉OK以电影水平的保护,国际公约也无此要求,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没有此类诉讼案例。其次,在卡拉OK伴唱带中,音乐是最主要的主体,人们唱卡拉OK,是在欣赏音乐,演唱歌曲,消费者看画面,主要是在注视歌词,通过歌词颜色深浅的变化来掌握歌曲演唱的节奏,而很少会去欣赏无情节的画面。认为卡拉OK伴唱带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否认它的音乐载体的本质,有失偏颇。同时,卡拉OK行业已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即使唱片公司拥有放映权,也不能通过“禁用”的方式行使权力,否则,这个行业势必将从社会上消失。著作权法理论中有一个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利的限制,即涉及著作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放映权不能够不加限制地滥用,而只能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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