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是国家或教会对出版业进行的一种行政干预,虽然禁书的现象在古代社会中已经存在,例如在中国早在公元前的秦始皇统治时期就曾大规模地禁止儒家经典在民间流通,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庭也曾颁布过《禁书目录》,限制教徒的读书,但直到出版业进入机器生产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禁书才逐步成形。综观近现代各国的禁书,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初级阶段是通过政府颁布的《出版法》并结合图书的样本缴纳制度,由政府特设的某个职能部门对出版物进行审读,在图书进入发行的前后,查禁某些违反法规的出版物;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得到落实,《出版法》被废止,出版业从业者的自律逐步加强,对违反法规的出版物的制约,主要通过法庭裁判来认定并实施。日本近现代出版史上的禁书,基本上也经历了这两个阶段,大致可以1945年8月日本政府战败分为战前(明治、大正和1945年8月以前)、战后(昭和1945年8月以后)两个时期。
战前时期,日本出版的体制是事前审查制,并通过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被认为的不良出版物进行禁止。明治维新之后,日本逐渐走上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出版方面,在明治元年(1868)就发生了被称为“明治禁书第一例”的《讽歌新闻》遭禁事件,在该刊上发表短歌的井上文雄因“讥讽时政”的罪名被捕入狱,该期杂志也遭到查禁。1869(明治二年)1月27日行政官布告第81号通报规定,出版物必须事先向行政官(后改为太政官)提出申请,获准出版后要交纳样书。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和宪法及一些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本政府于1893年(明治二十六年)4月正式颁布了《出版法》。根据《出版法》的规定,出版物在正式发行前三天(不包括在途时间)务须向内务部交纳两部样书。内务部及有关部门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出版物不宜发行,内务大臣得禁止其散发和贩卖,并予以没收。如出版者继续其出版行为(印刷、散发、贩卖等),则处以徒刑和罚款。被列为违禁的内容有“妨碍社会治安”、“败坏风俗”、“破坏政体”、“违反宪法”、泄露外交和军事机密(这类内容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等。
在《出版法》的执行过程中,除了行政手段的查禁外,也不乏法律的裁判。例如,明治十二年(1879)延寿堂出版的《五人歼苦魔物语》,以丰后森藩主久留岛通靖家族事件为原型而创作,出版后被该家族后裔以诽谤死者的名义上告,该书被判禁止销售,是为日本近代文学创作在原型问题上引起纠纷的较早案例。
明治时期日本政府的禁书,主要集中在查禁淫秽读物,以及亵渎宪法尊严等方面的内容,进入20世纪,随着日本迅速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在思想言论方面的禁书逐渐增加,如1904年《平民新聞》因刊登幸徳秋水、堺利彦翻译的《共産党宣言》而遭到查禁。在大正末年和昭和初年,由于苏俄十月革命的影响,各国革命运动高涨,这一期间日本的禁书中出现了不少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的出版物。“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步入全面战争状态,政府于1934年(昭和九年)5月对《出版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除了强化行政审查制度之外,又增加了“冒渎皇室尊严”的违禁名目。1938年(昭和十三年)又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其中的第20条规定,“政府在战时得根据国家总动员的需要,对报纸和其他出版物登载的内容进行限制和禁止”。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政府言论统制的权力。直至战争结束,日本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查禁的出版物,除了色情淫秽读物外,大量是涉及不利于战争动员的内容。
战前和战争时期的禁书,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禁止发行,一种是将违规的内容删除后可以继续发行,颇类似于中国清代查禁图书中所谓的“全毁”和“抽毁”。一些出版者在责令“抽毁”时,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经常打“擦边球”(绝大多数出现在因色情淫秽原因被禁的出版物中)。有的杂志把自己曾经遭到查禁作为广告语打在封面上,以为号召;有的出版社虽然把违禁的内容在正文中删除,开了“天窗”,却又另外把删去的内容印成单页,附在书中一起发行,这种行为被检查机关发现后再次查禁的例子亦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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