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书摘|创新“一带一路”金融支持方式

  截至2019年6月,中国已有18个已签协议的自贸区,13个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和8个正在研究的自贸区,有超过一半的自贸区交易国家属于“一带一路”区域,将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对于构筑立足六大经济走廊,辐射“一带一路”,并面向全球自贸区网络的经贸一体化关系意义重大,有助于新兴经济体连接国际市场。区位地缘优势是自贸区选址的重要依据,有条件设置自贸区的位置除了依托天然良港和广袤经济腹地的沿海地带,还有国境交界的边境地区。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这些地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的形成。除了加强港口和边境口岸的建设以增强自贸区吸引国际优势资源的能力外,和自贸区配套的集疏运体系建设也格外重要,江海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也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需要着力支持建设的,因为只有与经济腹地联系更加紧密才能够较好地发挥自由贸易区的战略辐射作用。硬性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平台上基于互惠互利原则展开贸易协定洽谈,进而形成金融支持自由贸易区的战略辐射。

  软性的自由贸易区基础设施同样出于投资贸易便利化的目的建设。互相减让关税,双边货币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举措都可以在自贸区尝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自贸区网络推广和实践,从而打造便利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深化上下游产业链分工布局需要沿线国家优化合作,培育研发、营销和生产的一体化经济圈,协助企业核心成立商业性联盟进而拔高整体竞争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线上交易服务、交易保障机制和物流供应链支持,提高自由贸易区所在城市对相关产业的较大需求,实现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乃至城市和区域的联动发展。

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促稳定
  “一带一路”建设亟需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撬动沿线金融市场的各类型资金,但也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别是不同经济体之间的风险传染。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金融监管合作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可能阻碍“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具体而言,这种金融监管合作问题的根源在于约束力较差、执行力较弱、系统性较欠缺、覆盖面较低的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议,这也导致“一带一路”沿线金融监管合作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也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多边国际部门。

  究其原因,在公共品供给的跨国集体行动中,参与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异质性制约了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开展,更何况国家自利性引发的国际博弈令各国均有激励提升本国的信息优势,进一步提高了金融监管合作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外,“一带一路”是中国创新性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在国际上并无可直接适用的经验。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致力于强化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合作,鼓励沿线国家政府开发本国债券市场,逐步移除境外投资者准入限制。具体的实施政策包括缩短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准入审批周期,批准更多合规投资者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建设是金融建设的重要支撑(徐忆斌和马小晴,2019),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促进沿线国家间的监管金融合作,提升区域内协调监管的完善程度。对于跨国金融监管合作,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专业的中立性协调组织,因此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可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此事的多边部门,并联合各成员以协商一致的办法确立一个金融监管合作的统一标准。具体而言有三点建议:一是扩大沿线国家信息共享范围,强化监管当局的协商沟通;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审批、拨款、采购等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三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还应搭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监测区域内各类型风险的发生,做到提前预警的效果。

  【本篇书摘略有编辑,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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