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4、项目资金情况:(1)项目投资来源,须列明自有投资金额(同时附银行存款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银行贷款金额(同时附贷款承诺或合同);(2)项目总投资构成必须细化。

    5、项目完成后达到的定量目标将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参考,须列出不同年度相关定量数据,并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适当增加或调整目标类别。

    (二)附件材料

    申报“图书出版”类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附件:

    1、正式出版合同复印件。

    2、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申报除“图书出版”类外其他类别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发行渠道”类项目单位须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人编辑部由期刊主办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税务登记证。

    3、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上年度财务报表,新设单位(2015年1月1日后注册)需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4、项目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5、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6、申请贴息项目需同时提交:(1)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2)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

    7、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8、其他按要求须补充的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要求

    1、网上申报提交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申报“图书出版”类项目单位:《2016年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式五份,《正式出版合同复印件》一份;申报除“图书出版”类外其他类别项目单位:所有申报材料及附件一式三份。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在申报单位意见栏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书面材料需盖骑缝章。

    3、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完整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2016年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道装订,其他附件材料一道装订。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4、书面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

    (五)申请单位行业管理年检不合格、行业综合质量评估不合格。

    (六)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没有及时完成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

    七、评估监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市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组织开展的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中止项目的,须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审批。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市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扶持资金使用规定或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市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八、申报受理事宜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进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门户网站(http://cbj.sh.gov.cn/)通知公告栏或http://cbj.sh.gov.cn/cbjfund-ww/user/login.do在线填写《2016年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网上申报时间:2月15日—3月2日。

    (三)材料受理时间:3月1日—3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四)材料受理地点: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业务受理大厅(上海市绍兴路5号)。

    (五)材料受理方式: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六)受理联系人:李娜、吕津。

    (七)受理电话:64370176-8313。

    九、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二)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版权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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