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官司搞明白的说法(下)

  收了保费逃避责任    这是一起蹊跷的保险理赔官司,说它“蹊跷”是因为提出理赔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无责,那么他为何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呢?
    事实经过是这样的:本市松江区村民许俊在1997年1月6日为自己X2861牌照的解放牌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5.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是2938元(其中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费1140元:附加盗、抢险保费246元,,附加承运人责任险保费120元,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费200元),保险期限从1997年1月6日到1999年1月6日。在合同中,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条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同年,许俊支付了保费2938元,保险公司向许俊出具了机动车车辆的保险证。
    1997年8月22日,许俊驾驶的货运车在浙江省桐乡市与辽宁省辽阳市一建材经销处的一辆大货车发生车辆追尾相撞事故,造成站在许俊车前的雷某受伤。经桐乡市交警大队认定:辽阳市建材经销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许俊及受伤的雷某均无责。3天后,许俊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事。
    因辽阳市那家建材经销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伤的雷某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经终审判决:肇事的辽阳那家企业需赔偿给雷某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费5.4万余元,而许俊也被列为被告,对上述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辽阳那家企业的逃逸,交通事故中无责的许俊却屡屡被受案法院执行,已付出l.1万余元,导致许俊的车辆也被执行查封。左思右想之下,许俊把保险公司也告进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5.4万余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也很干脆:许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均系事实。但是交警认定许俊对车辆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依法拒赔是合理合法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许俊在车辆交通事故中无责,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向许俊赔付。但是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曾向许俊收取附加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120元,而对该附加险种及其他三类附加险种的内容及赔偿限额,保单中无任何文字记载和说明。作为保险公司在无任何条款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向投保人收取附加承运人责任险120元,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参照保单中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140元与其赔偿额10万元的比例,推定120元保费的赔偿额为10526元,遂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许俊保险赔偿款10526元。
|||F color=#0000C0 (“刁钻”保险合同
      投保人吃“哑巴亏”
    上文的案件是因为保险合同起草得简单,保户才能得益;而一份刁钻的保险合同则披着“详尽”的外衣,让保险公司轻松逃脱理赔责任。
    1999年11月末,家住熬市闵行区马桥镇的李翱在检查身体后签署了投保书,他购买了平安康泰险附加定期、住院医疗和住院安心等保险,保险金额共为2万元;交费期限为20年,年保险费为1436元。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在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内,为投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因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保费。合同还对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合同的撤销、变更、无效等条款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年12月,保单依旧生效。到2000年11月,李翱解除了附加定期险种,其余的险种仍旧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
    一直到2001年4月,李翱因患尿毒症住进医院进行换肾手术。同年6月,李翱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领取了保险公司给付的款项。10天以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翱在投保时隐瞒了痛风病史,未尽告知义务为由,通知李翱解除保险合同,还表示可退还部分保费,李翱的代理人又领取了保险公司退还的1165元保费。同年7月,李翱又因病情异常,入院抢救。4天后,李翱因尿毒症去世。
    去年11月,李翱的女儿以原告女儿的身份向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于是李翱的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9500元。
    审理中,李翱的女儿又变更诉请,主张35410元的保险金(其中包括身故保险金2万元,76天的住院安心保险津贴、手术津贴5000元和8100元的住院医疗综合保险费用)。李翱的女儿还举证《内科手册》中关于慢性尿毒症的介绍及律师向医生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明痛风病与尿毒症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保险公司承认李翱生前投保、因患尿毒症住院进行换肾手术并死亡等均属事实。但李翱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8年痛风的病史,依据保险法规定,李翱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保险合同依法应予解除。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是:李翱在投保时没有告知自己有8年的痛风病史,是否就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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