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白白投保,才能清清楚楚获得保险保障,减少理赔过程中的纠纷。这个道理,读者们大概都懂了。可是,投保时到底有哪些注意点呢?本文为你从各个细节处一一道来。
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保险总是被消费者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除了保险公司应该改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外,消费者自身也应不断加强对保险的认知,尤其是要从第一步投保上开始做起。以下将通过摘选几个上海保监局公布的历年信访典型案例,为读者们解读每个案例中所蕴含的投保方面知识。
案例一 业务员“口头了解情况”不作数
案例情况: 市民秦某于1999年2月25日通过营销员在本市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埃险。投保时,营销员口头了解了投保人(也就是本案的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投保人也如实告知了营销员,自己曾经患过肝炎。2005年6月,秦某因为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到六院就诊,最后医生诊断其患上了乳腺癌,并立即动了手术。事后,秦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秦女士投保前曾患甲肝、慢性乙肝、肝硬化等疾病,属于拒保体,未能如实告知,因此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的决定。
综合点评: 在投保过程中,法律精神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单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书面的如实告知。投保人只要如实回答,就当视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投保人仅仅是向代理人口头告知了其身体状况,结果是保险公司无法从投保单中获悉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从而无法做出正确的核保决定,最终影响到投保人的利益。而且,营销员仅仅是口头了解被保险者身体状况,而不要求投保者将真实情况记录到投保单中,可能是营销员出于自己尽快做成业务的利益需要。因此,投保人千万要警惕: 不要在空白保单上签名后其他内容都交给业务员代写。一切口头询问和口头告知都不足为凭!投保单内容必须由投保者本人如实填写,并如实回答各种书面问题,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买保险警惕“老母鸡变鸭”
案例情况: 1998年6月,王女士经不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林某三番五次的上门拜访推销,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险。推销人员介绍说,这份保险非常好,公司背景也很强,而且孩子买了这份保险,25岁以后就可以每月领钱等等。过了几年,王女士的一个朋友也做了保险营销员,王女士请他为自己女儿的保险单看一看,结果才发现,女儿买的竟是一份养老保险,要到55岁以后才能拿钱。王女士后悔道: “早知道是养老保险,我还不如给自己买一份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但该要求并没有得到支持。
综合点评: 王女士本来以为自己的小孩只要一到25岁,就可以每月领取保险金,也算是给女儿的小嫁妆。没料到,她为女儿所购买的却是一份55岁以后才能领钱的养老保险。这所购非所需,“老母鸡变鸭”的事件,也并非只此一件,反而经常听人提起。为什么发生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除了推销员的不负责任,投保人自己也该负起责任。不看清条款,甚至不看清主要的保险责任,没有清醒的头脑,都是坏事的根源!而抹不开面子,经不住梆人尤其是熟人的热情推销,也是祸源。如果因为面子问题,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保险,产生各种遗留问题,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案例三 签署保单回执一定要签日期
案例情况: 2004年8月4日,李小姐准备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就致电某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派人服务。当日,公司两名营销员陈某和何某上门介绍相关产品。李小姐向两位营销员分别购买了1份5万元的女性重大疾病险和1份3万元的普通重大疾病险,并当场缴纳了保险费,两名营销员收取埃费后开具了两张临时收据。从8月5日到24日,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两次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已经拿到保险单。李小姐如实回答没有。8月24日中午,陈某和何某一起将两张保单送到了李小姐手中,并要求她在保单回执上签字。当李小姐想在签名后签下日期时,两名营销员说“日期你不用管的,我们会填的。”然后剪下保单回执,并向李小姐要回了临时收据。
过了几日,李小姐让一个熟悉保险知识的朋友帮忙看了自己的保单后,觉得有那么一些不如意,就打电话去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咨询是否可以退保。服务人员查询电脑系统后告知李小姐,由于她的保单已经过了10天的犹豫期,因此不可能100%退保。
李小姐回家仔细察看了两家保单,才发现出单日期分别是8月6日和8月13日,但她确是在8月24日才拿到保单正本的,因此错过了犹豫期规定。
综合点评: 虽然最后保险公司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给了李小姐比较满意的处理结果,但此案却给我们一个重大的提醒,一定要在保单回执上签下真实的日期。毕竟,我们难保个别营销员利益薰心,使用各种手段剥夺投保人法定的10天犹豫期可退保之权利。为何他们要剥夺投保人这种法定权利,往往又是因为他们心中有鬼,在推销过程中可能夸大了自己产品的优势,或者隐瞒了自己产品功能上的某种缺陷,因此故意拖延向客户递交保单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