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3G时代经过漫长的预热,业已进入了市场推广阶段。随着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日益成熟以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也随着它越来越成为人们传播知识和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受到了挑战,保护版权的呼声日高。在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时期,立法理念要从控制模式变为分享模式,甚至可以将利益分享模式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下来,鼓励产品使用者。这就需要《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重大调整。

  针对版权纠纷,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来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历史渐进的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并且,著作权制度产生三百多年以来所积累的利益平衡方面的经验,极为具体地为著作权制度设计提供了指导,为《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基本的准则,也为研究发展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本质上,利益平衡是利益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利益进行选择、衡量的过程。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难以通过利益主体自身来调和,而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制度来安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坚持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版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提供原则和标准。公共、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计和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版权法》调整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

  利益平衡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版权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这体现在有关国际性文件中。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力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个性、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规定体现了该协定对利益平衡目标的肯定和重视,也强调了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由于在版权指导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版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在确定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方面,基本的原则是,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利益主体当事人之间对利益的估价、选择和积极价值取向。在下限方面,《版权法》对著作权人赋予的专有权必须能够激发其作品创造的热情;在上限方面,这种权利的赋予不同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

  我要强调的是,版权保护和版权使用缺一不可。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出版数字化转型,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行动。过分强调著作权保护,要求数字内容一定要先授权后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先授权是做不到的,由此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悖论,限制了出版数字化转型的进程。我国九百多起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只有4件采用了“避风港”规则,其余均为侵权败诉,而美国同样九百多起网络版权纠纷,却只有几个案子判为侵权,其余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这说明了什么?说明美国虽然也重视知识产权,但他们也同样重视互联网的发展,重视国家的根本性利益,他们在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协调,不会轻易判侵权。而我们国家会比较严格地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只要你没有拿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就一定会判侵权。一旦判了侵权,著作权人的作品从网上删除,不能再被传播,网络传播作品下架,网络传播者被罚款,终端读者不再可以享用,事实上是三败俱伤,任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再产生。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果互联网内容产业不愿意挨板子,那就只好把数字化内容的生产和发行停顿下来。那么国家大力推动的出版的数字化转型就将受到影响,就会落后于国际上的出版数字化进程,对于我国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出版走出去、社会公众文化软实力的增长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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