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日前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是针对互联网发展的状况和出版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又一部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规。
《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规定》又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以及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规定》还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行为和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
该《规定》将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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