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要专利费老美盗我们的版?

  先行要反击
    北京先行的李必龙则指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专家”根本就不是专家,并对记者说,有两句话你一定要写上——罗宾康放言:宁可两年不做中国市场,也要与北京先行斗到底。我们的回答是:我们奉陪!
    李必龙还信心十足地补充说:在中国的土地上,我们有地域优势,我们相信专利会得到维护。我们的专利还有15年保护期限,在中国的市场上,我们要打一场专利反击战!
    据了解,WTO的第一条原则,就是“非歧视”。看来,加入WTO后,企业如何对待专利,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也在考验着我们的司法部门。

罗宾康的理由
    罗宾康非但不认为自己侵权,反倒认为先行公司会“吃不了、兜着走”—— 先行公司的专利,是无效的。
    这一点,北京青年报记者在采访报道中也说,“由于该公司当年延误了申报专利的最佳时机,能否获胜还扑朔迷离,甚至还有被认定专利无效的可能”。
    据李必龙介绍,该公司于1994年初生产出HVF样机,但是由于当时负责申请专利的同志没“忙过来”,直到1995年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报,并于1998年得到批准。
    “前一段时间,我们发现美国罗宾康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与我们的产品在设计原理、线路结构上几乎完全一样。而罗宾康公司虽然申请专利在1994年,获得专利在1997年底,但是由于美国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的差异,美国专利法是规定在专利批准之日才是法定的公开日。因此,虽然我们申报专利比美国企业晚一步,但是我们在不知道他们发明的情况下,先在国内公开,应该受到专利法保护。更何况,美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
    罗宾康的竺伟特地指着5月21日的《北京青年报》上“两种可能导致‘专利无效’”那段给记者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专家表示,先行公司申请的专利是有效的,但错过了最佳的申请专利时间,中国企业有可能不但告不倒美国企业,还会导致中国企业“专利无效”。据介绍,根据我国《专利法》中时效性原则,只要美国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在中国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已经自愿向社会公开专利情况,就有可能导致中国企业“专利无效”。具体而言:一是在美国企业申请专利之后的1994年,中国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在中国有产品销售的纪录;二是在中国企业申请专利前,美国公司曾通过媒体充分详细地介绍过产品情况。“美国公司如果能拿出任何一种证据,情况都会对先行不利。”
    竺伟认为对方专利绝对无效。他说:如果先行公司的产品与罗宾康产品在设计原理、线路结构上不一样,那就无所谓侵权。更何况,我们还有销售纪录--1994年出售给南海东部石油公司的21台,1995年8月调试后运行;1994年8月出售给安徽铜陵金隆同业公司2台,1995年给出详细图纸,现在还在正常运行。
    他向记者透露说,罗宾康的产品全球年销量1亿美元,中国市场占几百万美元。近几年中国销售每年增长在20%以上,但产品都是美国生产,从美国运来,成本相对较高。最近美国总部已打算在浦东投资设厂,在中国本地生产完美无谐波系列高压变频器。但这件事发生后,情况可能会起变化。

第一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