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要专利费老美盗我们的版?

  “先锋”遭遇了“先行”的挑战——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美国罗宾康公司在中国销售、使用HVF产品,属于侵权。
    生产HVF(高压变频器)的罗宾康,是全球HVF的先锋。自1993年底该公司在美国推出全世界第一台完美无谐波系列高压变频器起,如今产品在全球广泛应用。罗宾康公司1994年在美国申请专利,1997年底获得专利。
    先行公司1994年初生产出HVF样机,1995年向我国专利局提出申报,并于1998年得到批准。
    HVF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非常的节能。如大庆油田到大连之间的输油罐道,一年耗电5亿元,装了HVF产品后,可以节省电费三分之一。加上电厂与输电网分离已成定局,发电厂降低成本关乎生存。HVF在我国的潜在市场巨大。

祸起萧墙
    美国罗宾康怎么也想不到,不应战的话,要栽在一家小公司手里。
    该公司认为罗宾康侵其专利权。
    有关媒体报道的标题很“火”,如“北京企业向美企索要专利费”、“中国企业打响专利反击战”、首例国外侵权案吃定美国“电老虎”。
    理所当然,罗宾康认为在今年4月的一起大额招标中,会与平时一样大获全胜。事实并非如此。
    在4月份的北京大唐电力采购高压变频器招标过程中,大唐电力以及所有的参加投标单位,甚至多数高压变频器的采购者,都收到了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函:美国罗宾康公司在中国销售HVF产品,没有获得该公司的许可,因此已经侵犯了先行公司的专利权。
    罗宾康在4月28日也收到了这个函。但是,罗宾康没有反应——至少美国的罗宾康总部没有立刻作出反应。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见“颜色”了:大唐电力采购招标虽然完成,并在网上公布了中标结果。罗宾康称得上是“大获全胜”,取得了国际招标四单中的两个单子。但是,签约的事情却没有马上进行。
    叫罗宾康跳起来的事情还在后头:用户们忽然都小心起来,罗宾康公司今年5月份的订单,比上年同期下降了几千万!罗宾康公司上海办事处的竺伟博士谈到这里,十分激动。

敢不敢起诉
    大家都律师函来,律师函去的,为什么只是个“涉嫌侵权事件” 而构不成“涉嫌侵权案”呢?换句话说,既然是罗宾康公司侵权,先行公司为何不诉诸法律呢?
    记者采访北京先行公司总裁李必龙时,问了这个问题。
    李必龙说:先起诉,无一例外要反诉。而在反诉前,首先得做个“专利无效”,我们就让他先做“专利无效”。
    其实,罗宾康公司最反感的一点,就在这里。“不启动法律程序,没有法院临时禁令,就擅自大发侵权函,这算不算侵权呢?”竺伟博士说。竺伟博士还认为,先行公司的目的,在于“大捞一笔专利财”。 竺伟还补充说,先行公司从申请专利至今,总共不过销出10台左右,没有一台运行正常的,业内都知道。
     关于专利费,李必龙并不回避,认为罗宾康公司销售给国内的100—200台设备“交使用费”很正常。至于收取多少,李必龙说按照国际惯例,是售价的8%。照此计算,这个费用在2400万元左右。“当然,内外有别,到底收多少,还要看情况。”
    据了解,罗宾康公司的中国客户,都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国南海东部石油开采公司、大庆华能新华电厂、辽河油田以及上海合流污水二期工程、上海大场水厂、上海临江水厂、上海金山石化等。如果罗宾康在中国真的侵权,这些企业会一点也不了解吗?

罗宾康应战
    罗宾康再怎么老大自居,也不得不应战了。竺伟博士向记者首先出具了印有“2002年6月”日期的公司声明和律师函。内容大致如下: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在法院没有发出临时禁令的情况下,先行公司无权要求罗宾康公司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变频器,也无权要求罗宾康公司的用户停止使用变频器。
    ——根据《专利法》第63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罗宾康公司在先行公司的专利申请日(1995年12月1日)之前已研制、开发、销售、进口变频器。因此,罗宾康公司依法享有先用权,不构成对先行公司的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罗宾康公司在先行公司的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该项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并且在国内举行的报告会上公诸于众。此外,该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也已被申请日前发表的论文所公开。因此,先行公司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
    记者注意到,被有关媒体称为“首例国外侵权案”的事件,其实称不上“案”,因为先行公司直至现在,并没有告罗宾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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