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房地产市场将明码标价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行为,稳定房地产价格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市从明年1月1日起将施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据了解,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是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买卖、有偿转让、租赁房屋,提供相关服务的均应当明码标价。
  买卖、有偿转让房屋的明码标价,可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按一房一价标示,也就是将每一室(套)的价格及相关情况标示清楚。另一种是按基价加幅度标示,也就是确定某一室(套、层)的价格为基准价,加上由于房屋层次的不同和朝向的差异相应增加的差价额和差价率。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明码标价特别规定属于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必须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采用市或区县统一制作的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标明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与内容。
  《房地产明码标价》特别规定,买卖、有偿转让房屋价格的标价应当标明有效时段。市物价局必要时规定最低有效时期。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经营者标明的有效时段是两个周到两个月时间。
  据披露,市物价局将2002年2月份起,公布房价走势,监测并公布房屋成本价,集中公布楼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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