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中国卖淫问题研究的当代史学工作者都遇到了资料方面的难题。虽然以下的研究以一系列文档为基础,从而能够对19世纪中叶至1949年的上海卖淫现象进行深入的思考,但它也并不例外。当然,我并不是想说,从事欧洲或美国卖淫问题研究的史学工作者的工作是轻松的。研究历史问题都会遇到困难,尤其是当被研究的群体处在社会“边缘”的时候。然而,依我看来,就卖淫问题的研究而言,在中西方之间还是有两个较大的不同点可以强调的。第一个不同点,是西方文化中各种“权威机构”,如警察、司法系统、医院、市民社团、宗教组织等,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关注。这种关注是我们所熟悉的,它关系到人们对性行为的特殊看法,是与基督教文明中罪孽与私通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性行为被看成是一件肮脏的事。使性行为商业化的卖淫需要特别给予监督。而性病尤其是梅毒的传播,更使这些“权威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卖淫的管理、控制和查禁。
我知道,在这一点上,我正在把非常复杂的现象任意地简化。然而,这些现象与上述这种持续存在的因素的确是分不开的,而这种情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未被发现。在那里,人们不仅过着性生活,而且把性生活看成是一种符合自然规律的正常事情。同时,新儒学和所有试图使个人行为“规范化”的宗教及世俗读物的影响在这个时期内也始终存在。当我力图通过卖淫现象对中国人性行为的某些方面给予揭示时,它失踪是一种障碍。这说明,如果提出这样的看法也并非夸张:根据那些占主导地位的、对社会行为的形成产生影响的价值观,中国在性生活方面尚不了解那种已在西方普遍存在的隐而不宣的痛苦。因此,中国也并未在社会或行政方面对卖淫有过“投入”而这种“投入”正是基督教社会的特征。
第二个重要的不同点是中国的政治行政组织和中国人关于国家作用的观念。虽然一贯以官僚政治及官僚体制著称――无论被认为是可仿效的、专制的(对现代前的国家而言),还是被认为是臃肿的、腐败的和低效率的(对现代国家而言)——中国从未有过一个用来行使权力从而使其成为专制的警察国家的政治行政及其。事实上,传统中国的国家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家。它以一种有限的官僚政治为基础,依靠的是社会内部由精英组成的广泛联系。它的使命是管理经济及社会生活,同时也限制直接行动,并将日常管理的责任托付给上述精英。因此,在发生1911年革命及随之而来的重新建制之前,中国从未有过任何类似法国的法院和警察的权力。其结果是,在其他地方,上述这些机构积累了大量的档案,并为上面提到的欧洲和美国的卖淫问题研究提供了材料,而在中国,这种情况从未有过。
最后,讲一下此项研究所使用的资料种类。在档案方面,我原本设想可能有两方面的资料,即法院的和警方的。但事实上,我未能看到司法方面的档案。不过,我被允许查看警方的档案,尽管采用的是一种非常不平等的方式,必须要说明的是,无论查看何种资料(租界警方的或中国警方的),我所阅读的东西既不是详尽无遗的,也不是根据任何一种选择资料的原理用取样或其他某种方法挑选出来的。我能够看到的资料全部由负责管理档案的人拿给我,而我决不能跟着一起去查找有关的案卷。但就在这些文档里,我已经获得了我所需要的大部分资料。法国的外文档案,尤其是上海领事馆的档案,清楚地显示了法租界在卖淫问题上所采取的各种市政方面的对策,特别是管理卖淫的方法。同时,这些档案也清楚地显示了法租界制度方面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的编制,警方的作用,以及与当地其他当局的系)。
另一套档案也证明是有用的,尽管它看上去可能与研究中国卖淫问题的主题没有关系。这是国际联盟的档案。这个组织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曾用多年的时间来研究妇女和儿童的贩卖问题,尤其是在远东。两个民间团体也留下了大量的档案。一个是中国救济妇孺总会。这个组织从1912年开始就与贩卖妇女的行为作斗争,一直持续了好多年(至少到1941年)。另一个团体虽然不那么重要,但还是很令人感兴趣的,这就是来自法国翁热的信奉耶稣基督的仁爱会。这个组织在上海设立了一个机构。这个机构除了收容其他人之外,也收容“悔过”的妓女。最后,我还充分利用了另一个重要的救援组织上海济良所的年报和它出版的小册子,尽管这些东西算不上档案。
除了档案之外,本项研究还充分利用了报纸。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资料。因为它不仅部分地弥补了档案的缺陷,而且还较好地记述了舆论的情况和上海社会的变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