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明珠的代理律师黄煜则更为尖锐地指出,作品应是“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大多数MTV粗制滥造,很多画面仅是美女裸露身体,或是简单的户外风景,而有的仅是演唱会的一个录像,毫无独创性可言,这样的录像制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针对作品所规定的权利保护。黄律师称,即使有些MTV确实经过了精心制作,有一定的创意和图像设计制作,但是,如唱片公司所称,每一个MTV都包含了词曲作者、演唱者、配乐、音响等多项权利,属合作作品,唱片公司作为权利人之一,也无权单独行使该项权利。
焦点问题二:巨额索赔是否合理? 3首MTV曲目,一个索赔35万元,一个索赔35万余元,索赔数额是不是过高?
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唱片公司为制作MTV付出了高昂的成本,虽然每首歌曲只有二三分钟,但其每分钟的单位制作成本甚至高于一般电影的制作成本。唱片公司所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告歌厅放映涉案歌曲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唱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性开支等确定而来,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此外,在华纳公司的诉讼中,其代理人还提交了一份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曲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由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因此,唱片公司所提出的35万元和15万元的索赔,实际上并不算高。
对于上述索赔数额,歌厅方面感到根本无法容忍。毛律师表示,唱片公司的高额索赔没有任何依据。大型歌厅一般要有上万首歌曲,如果照此计算,每个歌厅每年光支付唱片公司MTV的费用就要高达上亿元。即使以唱片公司在诉讼前公布的收费标准,暂以我国现有1.2万家卡拉OK企业计算,国内歌厅需首先支付65亿元人民币作为已侵权的赔偿金给海外唱片公司。并且,此后国内歌厅每年还要支付20亿美元,其结果只能是中国的卡拉OK行业大量倒闭、歇业,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将从此消失。毛律师认为,究其实质,此次索赔活动的真正幕后主使是国际唱片业协会,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其在中国的收费权。该无理要求,理应遭到拒绝。
此外,对于唱片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请求,歌厅方面同样予以回绝,其代理人黄律师认为,放映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精神权利,唱片公司无权以财产权利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权利方面的赔礼道歉。此外,唱片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商业声誉和经营信誉、身价被降低的任何证据,要求赔礼道歉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法院判决:唱片公司放映权受到侵害 2月2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新时代唱片公司诉皇冠明珠案做出判决,依法确认原告唱片公司对涉案MTV享有放映权,判令被告皇冠明珠停止放映涉案MTV,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千元。而在此前不久,该院对华纳唱片公司诉东方之珠、东海渔村两案,同样做出了内容大致相同的判决。目前,皇冠明珠是否上诉,其态度尚不明朗。但后两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形象、图像的录制品。而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的MTV曲目——音乐电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和步骤制作的,以确定的音乐作品作用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内容和意境,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将音乐与画面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其中包含了导演、演员、摄像、灯光、服装、特技、合成等各个环节人员的独创性活动,包含了制片人的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诸项权利。被告关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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