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V收费路在何方?唱片公司娱乐场所从对立转向合作?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因本案诉争之3首MTV作品在香港地区发行,未在我国内地发行,原告提供香港地区特定时段优先使用许可费用的标准与内地的消费标准差异较大,且与本案缺乏可比性,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法院考虑MTV作品附属于已有音乐作品的性质,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同时,因放映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赔礼道歉不属于侵犯财产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故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各方:判决结果各有喜忧  作为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尽管判决已经做出,但当事各方均表现得异常平静。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唱片公司的代理人宿胜利律师的评价是:“基本满意。”宿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唱片公司具有的放映权以及支付费用后的许可使用。天津像全国大多数城市一样,支持了唱片公司的放映权,这一点很重要,是对权利方的一种保护,天津法院的判决更增加了唱片公司方面维权的信心。尽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与诉求有很大差距,唱片公司方面会有些遗憾,但是,宿律师认为这并不重要,唱片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

  东方之珠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法院认定MTV属作品,他们对此持有异议,但是,他们仍认定该判决有很大的可取性。首先,天津法院判赔5千元,每首歌曲其实只赔1千余元,相对北京法院判赔1.6万元来讲,该结果更具合理性,说明该判决充分考虑到MTV行业今后的稳定和发展。天津法院认定涉案MTV附属于已有音乐作品,这一点非常关键,该判决已清晰表明,涉案MTV并非如唱片公司所称是具有很高创作性的作品。而唱片公司从判决中获得的赔偿远不及其所付出的诉讼费用,表明了其巨额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其次,法院驳回了唱片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是准确运用法律的体现。该负责人表示,MTV到底是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希望国家权威的版权部门做出让人信服的认定。

新条例实施:希望从对立转向合作  尽管法院的判决已经做出,但是,音乐电视收费,今后的路将如何走,仍是个未知的谜。难道每家歌厅都要以每首歌5千元的价格来交费?如不交费,唱片公司难道还要一首歌一首歌、一家歌厅一家歌厅地把对方全部诉上法庭?应该说,这都是不现实的。在采访中,很多业内人士都表示,唱片公司与歌厅本是鱼与水的关系,歌厅取得了发展,歌曲会进一步得到普及,唱片公司也会从中获益,一旦歌厅倒闭,唱片公司也是受损害最大的行业之一。因此,在采访中,无论是唱片公司还是歌厅方面,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今年3月1日刚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均对其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双方之间的关系,能够从目前的对立转向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共赢。

  宿律师表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在此之前,权利人只能单独行使其权利主张,造成现在各个唱片公司各自为战分别诉讼的局面。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收费等活动。作为唱片公司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像协会等机构,如果能够得到各唱片公司的授权,统一出面与歌厅方面进行协调,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价格,其结果可能会更好些。

  作为歌厅方面代理律师的黄煜,对此也深有同感。黄律师认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保护途径和保护方式,目前出现的群起而诉的局面,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体现,由一个集体组织来统一收费,是可行的,其价格也肯定会显得更加合理,希望该《条例》实施后,能够改变上述尴尬局面。其实,歌厅方面并不是不愿意交费,关键是如何交费,交多少费的问题,如果享有权利的每家唱片公司都分别起诉,任何一个歌厅都无法承受,而通过统一管理,则会很好,也很现实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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