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税压低房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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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当房东
    新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对房屋出租做出了诸多规定,比如对出租房屋的条件、面积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解释。那么,在新的《办法》的规定下,如何当房东?

    在此,记者就新近颁布的《办法》做出解读,希望对广大投资者有参考作用。

出租房屋的条件    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已对所出租的居住房屋条件做出限定,但《办法》出于改善来沪人员的居住条件目的,对出租居住房屋的条件又做出补充规定,这需要引起房东的注意,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够顺利办理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否则,房屋将无法出租。补充规定有: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与此同时,《办法》对出租房屋的面积也有规定。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签订合同和办理手续    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签订合同环节很重要,本刊曾经在今年5月底出版的总第163期中做过专门的阐述。虽然《办法》对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做出了规定,但和此前介绍的内容区别不大,故在此就不再重复。

    如果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则应该尽快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并依法纳税,以免因小失大。

    《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卢湾区打浦桥街道是较早开始办理有关手续的街道之一,据工作人员介绍,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提供房东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承租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以便查验。如果承租者没有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应该敦促其办理,否则将无法顺利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会代替税务部门收取房屋租赁税,房东只需到中心缴纳税金即可完成纳税。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东应履行的义务    《办法》明确规定,房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出租过程中,应当承当起相应的义务,这样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房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 在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房客使用房屋的情况。 

  同时,应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 房客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此外,如果发现房客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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