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激情燃烧的岁月》未侵权

《激情燃烧的岁月》被控抄袭案追踪  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因被指控97处抄袭小说《我是太阳》,卷入一场著作权纠纷。5月14日,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了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使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据法院查明,2001年6月,作家邓一光将小说《我是太阳》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权授予九歌泰来公司,此后,九歌泰来公司请人根据《我是太阳》创作了电视剧本。

  1998年12月,小说《父亲进城》作家石钟山与导演张纪中签订了转让电视剧改编的合同。2001年7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公司、沈阳军区话剧团联合录制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被批准发行,播出后引起了强烈反响。

  九歌泰来公司以侵犯《我是太阳》改编权和摄制权为由,将总政话剧团等告上法庭,指控《激情燃烧的岁月》中有97处内容抄袭了《我是太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者虽然有相似之处,但这是由于两部作品题材相同造成的,这些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或表达方式。

  同时法院认定了《激情燃烧的岁月》使用了《我是太阳》的部分内容,但认为,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应当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而本案中涉及的相同或相似内容,不能构成《我是太阳》的基本内容,因而《激情燃烧的岁月》不构成对《我是太阳》的改编,亦不构成对摄制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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