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如果我们不考虑中央计划经济(因为它已是经济史学家所研究的历史标本了)的情况,而只考虑不同市场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上交易费用的变动趋势,问题就明朗一些了。在这个研究视角和思考层面上,既然所有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口径都表明,随着市场的扩展和人类的进步,交易费用在市场经济各国GNP中的比重随着历史发展均大幅度地增加了,为什么张大教授还会道出这样奇奇怪怪的观点呢?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张五常先生和绝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一样,到目前为止,他们还都从直观上和在情感上把“交易费用”看成是一种“坏东西”、一种“反角”,而到现在他们还没有把交易费用真正看成是交易和交换得以进行的一种“促进力量”,一种“润滑剂”,一种促使交易得以发生的“棘轮机制”。与之相联系,他们也总是把“institutions”仅仅理解为一种约束,一种规制,而没有反过来把它们认作为某种使市场交易得以进行的“enabling mechanisms”(使能够机制)。如果从换(从后)一个角度看“交易费用”和“institutions”的社会功用,也许五常先生也就不会贸然做这一定言判断了,至少在这个问题上他会三缄其口。
概言之,张五常先生提出的这一断言,不管从哪种层面上来看,都问题多多。如果按张五常先生多年来所主张的经济学要解释现实世界的现象的一贯主张来思考,他的这一断言有着内在的逻辑不一致性,结果有可能会误人子弟。
2002年5月3日于复旦
对这篇短文的初稿,汪丁丁教授和复旦的王永钦博士曾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评论和批评意见,使我进一步澄清了初稿中的一些的误区,这里谨志谢忱。汪丁丁的详细评论如下:
韦森,若是发表这篇文章,我认为未尝算得批评呢,只不过指出他的明显错误。我完全同意你的批评,人人都知道诺斯的工作,发现交易费用往往随经济发展而占可计算的产值的越来越大的比重,注意,是可计算的产值,所以才会出现这类现象。例如,律师事务所效率上升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1)法律咨询的单位价格下降,从而社会更多地使用法律服务(较少地使用其它的契约监督方式),如果这导致对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扩张,那么就很可能表现为整个社会的法律费用上升;(2)许多原本不会发生的交易,在改善了法律效率之后变得有利可图了,故导致更多的交易(和由此而实现的分工与专业化),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产出上升。现在我们看看上列两方面增量的比值:对社会来说,只要(1)的增量小于(2)的增量,那家律师事务所的效率改善就是一种经济进步。但是这不排除该比值大于完全没有效率改善时的交易费用与总产出的比值。于是,就有了诺斯的观察,又例如,大部分国际贸易都无法在原始社会里实现,而国际贸易,我们知道,每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往往超过同类商品国内贸易的交易费用,但仍然有利可图。如果一家公司从国内贸易扩张到了国际贸易,那么我们多半会观察到它的总营业额里面交易费用的比重会大大上升,尽管它的利润总额也大大增加了。
祝好。
丁丁
(本文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5月13日第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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