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5日,吴老太居住的房屋动迁,她选择了货币化安置,为与子女住得近些早晚有个照应,欲在市中心购买二手房。同月25日,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吴老太出资22万元,购买周某名下产权房,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及付款方式等。签约当日,吴老太支付了定金1万元。
年迈的吴老太,惟恐刚买进的房屋再被动迁,曾特地询问周某房屋是否有动迁情况,被告知从未听说过动迁的消息。但合同签订仅过几天,吴老太担心的事却被印证为现实,还未入住的二手房,又被纳入动迁改造地块,近期内将被动迁。吴老太认为周某未能如实告知将被动迁的实际情况,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周某应全额返还1万定金。今年1月30日,吴老太告上法庭。
法庭上,周某辩称合同签订前,吴老太确实问过该房是否会动迁,而自己在委托出售房屋时,曾电话问过当地派出所和里委,均称可按正常规定办理户口进出。直到同月31日,才从中介公司处得知此房屋要动迁,吴老太决定不购买了。自己就合同之事多次找吴老太协商遭拒绝,才于今年1月20日搬出了系争房屋。期间,自己还多次到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自己的房屋列入规划用地许可范围,但该房没有拆迁冻结记录,可以进行买卖。表示双方的合同可以解除,但定金不予退还。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去年8月8日,有关部门曾在系争房屋的小区门口张贴公告,告知当地居民该地块实施出让。同年12月23日,《静安时报》刊登了该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报道。2003年1月23日,区土地局作出了暂停办理该区域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分列房屋租赁户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等手续。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将所购房屋即将动迁列入合同条款,但吴老太曾就房屋是否会动迁询问过周某。周某对此事也予以确认,应该说吴老太购房是有附加条件的。吴老太在市中购买此房,目的是晚年便于子女的照顾,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住地,而不希望再次遇上动迁。
作为区土地局,张贴该地列入旧区改造公告,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转递房屋情况变动的信息,该公告张贴在周某居住的小区门口,周某作为本区的居民有义务了解相关内容。当然,由于该公告披露的内容并不是房屋动迁,周某此前曾向有关部门作过查询,误认为短期内房屋不会动迁,因此向吴老太做了错误的信息传递。鉴于双方对动迁的理解产生重大误解,故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可撤销的合同,遂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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