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尽管法庭程序或独裁之下的个人责任问题不允许从人到体制的责任转嫁,但也不能对体制完全置之不理。从法律以及道德的视角来看,体制非常类似于下述意义上的环境: 那些在贫困处境中犯下的罪行,我们会把那些基本权利被剥夺的人的状况看作可减罪的情节,而不是当作借口。正因为如此,现在当谈到我标题中的“独裁统治”时,我必须给诸位指出一些区分,它们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这些环境。政府的极权主义形式与通常意义上的独裁是不同的,而我要讨论的大部分只适用于极权主义。古罗马意义上的独裁一词,是作为法治政府之下一种时间和权力被严格限制的紧急措施而创制出来,并一直保持着这种含义;我们也十分清楚作为紧急状态或在灾区、战时宣布的军事管制状态的独裁。我们还知道作为新的政府形式的现代独裁,在那里,或者是军人攫取权力、废除公民政府并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或者是一个政党以压制其他所有政党、并因此压制所有有组织的反对派为代价而掌握国家机器。这两种类型都宣告了政治自由的终结,但私人生活和非政治性的活动不一定受到干扰。确实,这些政权通常极残暴地迫害其反对者,而且它们肯定远非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政府——若不为反对派的权利制定法律条款,就称不上法治政府——但它们也不是罪犯(在这个词的常识意义上)。如果它们犯下罪行,那也是针对它们的那些开诚布公的反对者的。但极权政府犯下的罪行却关系到那些甚至在当权的政党自己看来也“无辜”的清白民众。就是鉴于这种普遍的犯罪行为,大多数国家在战后签署了一个协议,不给予那些自纳粹德国逃亡的罪犯以政治难民的身份。
此外,极权统治殃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政治领域。与极权主义政府不同,极权主义社会确实是铁板一块。所有公共事务,文化、艺术或者学术,以及所有组织、福利和社会服务,甚至体育和娱乐,都“通力合作”。没有任何办公室,甚至没有任何职位仍具有公共意义,从广告公司到司法机构,从演艺界到体育记者,从小学、中学到那些本不要求千篇一律地接受准则的大学和学术团体。任何参与公共生活的人,不管他拥有党员的身份还是拥有该政权精英阶层的身份,都会以某种方式被牵连进这个作为统一体的政权的所做所为之中。在所有这些战后审判中,法庭主张的是,被告本不应参与那些被该政府合法化的罪行,34而这种被当作判断是非之法律准绳的不参与(nonparticipation),提出了一些恰恰与责任问题相关的重大困难。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在于,只有那些完全脱离公共生活的人,那些拒绝任何形式的政治责任的人,才能避免被罪行牵连,即避免法律和道德责任。自纳粹德国失败以来,人们一直在揭发各级官方组织的全面犯罪共谋,即揭示正常道德准则的全面崩溃,这引起了持续的关于道德问题的激烈争论。在这种争论中,下述论证曾以各种形式出现: 我们这些今天表现为有罪的人,实际上是坚守岗位以防止更糟的事情发生的人;只有那些身处其中的人才有机会缓解事态并至少帮助一些人;我们与恶人共处但并没有把灵魂出卖给他们,但那些什么都不做的人却逃避了所有责任,只考虑他们自己,只考虑他们珍贵的灵魂的拯救。从政治上说,如果在其极早阶段对希特勒政权的颠覆获得成功,或者至少是曾经尝试颠覆它,那么这样的论证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是正确的: 除非在战争中被打败,一个极权体制就只能从内部被推翻——不是通过革命,而是通过一次武力政变。(我们可能设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苏联,在斯大林去世之前或刚去世时;从彻底的极权体制到一党独裁或暴政的转折点可能就在于对秘密警察头目贝利亚[Lavrenti Beria]的清算。)但上述以这种方式说话的人却绝非反叛者——无论成功与否。他们通常是国家公仆,如果没有他们的专业知识,不管是希特勒政权还是其后继者阿登纳(Konrad Adenauer)政府都不能够延续。希特勒从继承了第二帝国公务员的魏玛共和国那里继承了他们,正如阿登纳又轻易地从纳粹手中继承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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