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书摘

    最近,在关于艾希曼审判的讨论中,这些相对简单的事情都被我称之为零件理论的观点复杂化了。当我们描述一个政治系统时——仅举其要: 它如何运作,政府不同分支部门之间的关系,那些由命令渠道构造的庞大官僚机器如何运作,以及民政、军队和警察如何相互联系,我们用齿轮和轮子这些词来指称那些被这个系统利用以保障其顺利运行的人们,这样做是不可避免的。每一个零件,即每一个人,都是在不会改变整个系统的情况下可报废的,这是所有官僚机构、行政事务以及确切地说所有职能的一个前提假设。这种观点是政治科学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如果我们依据其构造来控诉甚至评价,我们就会说到好或坏的制度,我们的标准是公民的自由或幸福或参与程度,但关于那些维持这整个系统运转的人们的个人责任问题,在这里只是次要问题。依此逻辑,战后审判中的那些被告为自己辩护时说的这些话确实是对的: 如果我没有做,其他某个人也能而且也会做的。

    在任何独裁统治之下,更不用说在极权独裁统治之下,那些在一般的政府中仍能被明确辨认的少数决策者,已缩减为一个人,所有控制和批准行政决策的机构都已被撤销。无论如何,在第三帝国中只有一个人作出决定,也只有一个人能够作出决定,故而也只有这一个人在政治上是负全责的,那就是希特勒本人。因此他曾经把自己描绘为所有德国人中惟一不可替换的人,这绝非自夸而是非常正确的。其他从上到下所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人事实上就是一个零件,无论他们是否知道这一点。这是否意味着其他人都不负有个人责任?

    当我到耶路撒冷出席艾希曼审判时,我感觉到,在法庭背景下,这整个零件理论不再有任何意义,这正是法庭程序的重大优势,它因此迫使我们从一个不同的视角审视所有这些问题。当然,可以预见,辩方会尽力辩解说艾希曼只是一个小小的零件;有可能,被告自己也会用这些术语考虑问题,而他确实始终都是这么做的;但是,控方使他成为最重要的零件——比希特勒更坏、更重要——的企图,却是一桩让人始料未及的怪事。法官做得很对,他们抛弃了那整个主张。顺便提一下,尽管我对控辩双方有那些批评和赞扬,我也抛弃了那个主张。因为,正如法官费很大劲去明白指出的,在法庭受审的不是体系、历史或历史潮流,不是各种主义,例如反犹主义,而是一个人,如果被告恰好是一个职员,他被控告就正是因为职员仍然是一个人,就是因这种职位他才受到审判。显然,在大多数犯罪组织里,那些小零件实际上犯下了大罪行,而人们甚至可以主张,第三帝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需要所有职员犯罪牵连的切实证据,而不仅是梯队的基层人员。因此,法庭向被告提出的问题是,某某,你这个有名有姓、有出生时间和地点、可确定的并因此不可替换的人,是否犯下那些你被控告的罪行,而且,你因何犯下这些罪行?如果被告回答道:“那不是作为一个人的我做的,我既没有意志也没有权力自己主动做什么事;我只是一个零件,可替换的零件,任何人在我的位置都会这样做的;我站在这里受审,纯属偶然。”——这样的答复可以被当作无关紧要而被排除。如果允许罪犯代表一个系统而服罪或抗罪,他实际上就成了一只替罪羊。(艾希曼本人希望变成一只替罪羊——他提议把自己公开绞死,把所有的“罪”都加在他身上。法庭驳回了他这最后一次使自己感情兴奋的机会。)在每一个官僚系统中,责任的转嫁都是惯例,而如果有人根据政治科学来定义官僚制度,即把它看作一种政府形式——办公室统治,相对于人(一个人、少数人或者许多人)的统治——那么不幸的是,官僚制度是无名之人的统治,而且可能就是由于这个原因,它是最不人性、最残酷的统治。但在法庭中,这些定义统统无效。因为对于这个答复:“不是我,而是那个体制犯下的,我在其中只是一个零件”,法庭马上提出了下一个问题:“那么,对不起,你为何成为一个零件,或者,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还继续做一个零件呢?”如果被告想转嫁责任,他就必须再把其他人牵连进来,他必须提到更多名字,那么这些人就作为可能的共同被告出现,而不是作为官僚制度或其他必然性的体现者出现。艾希曼审判,像所有这种审判那样,如果它没有把零件或帝国安全首脑办公室第四科第四室的“指示物”变为一个人的话,就将失去其所有重要性。只是因为这种推理甚至在审判开始前就已完成,个人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才能产生。而且,这种从一个零件到一个人的转变并不意味着那种类似零件性的东西在接受审判,这种零件性即指下述事实:体制把人变为零件,以及极权体制比其他体制尤甚。这种解释只不过是对法庭程序的严格限制的另一种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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