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我们在这类事情上陷入困难的例子,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刑罚问题,它通常基于下述目的获得其合法性: 为了保护社会防止犯罪,为了改造罪犯,为了警示潜在罪犯,最后,为了惩罚的正义。稍稍思考一下就能使你相信,这些根据中没有一个对于惩罚所谓的战争犯有效: 这些人不是普通的罪犯,很难合理地设想他们会进一步犯下什么罪行;社会不需要为防范他们而设有保障。他们甚至比那些普通的罪犯更不可能通过监禁得到改造,至于为了警示同样的罪行,就将来犯下或可能犯下这些罪行所需要的特殊环境来说,其机会同样令人忧心的少。甚至那种惩罚观念,那种为法律刑罚提出的惟一且因此显得与当前的法律思想不合拍的非功利主义原因,从这种犯罪的范围来说也几乎是不适用的。然而,尽管在这些我们通常求助的刑罚根据中没有一个有效,我们的正义感会发现,放弃惩罚并让那些屠杀成千上万人的罪犯毫发无损是不可容忍的。如果这不过是源自一种报复的欲望,那它就是荒谬可笑的,更不用说以下这个事实了: 法律和它给出的刑罚在地球上出现就是为了打破无休止报复的恶性循环。因此,我们一方面根据我们的正义感吁求给出惩罚;而另一方面,这同样的正义感告诉我们,我们以前所有关于刑罚及其理由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都使我们失望。
现在转回到我的个人思考上来,即关于谁应被授权讨论这类事件: 是那些拥有已不适合于具体经验的标准和规范的人们,还是那些除了他们的经验——而且是没有被事先确定的概念归置过的经验——之外一无倚靠的人们?若不再坚持个别事例能被包括于其中的先在标准、规范和一般准则,你如何能思考,而且在我们的语境中更重要的是,你如何能判断?或者换句话说,当面对着那些空前的事件时,这些事件使所有习俗标准崩溃,因此也就没有被一般规则预见到、甚至没有被作为例外而预见到,人的判断能力遭遇了怎样一种境况?对这些问题的有效解答应该以分析这种尚且非常神秘的人类判断的本性开始,看看它能达到什么,不能达到什么。因为,只有我们确证存在着一种能够使我们不被感情或自私迷惑,而理性地下判断的人类能力,并且它能自动地发挥作用,不用束缚于个别事例被包括于其中的标准或规则,而是相反,能通过判断活动产生它自己的准则;只有在对这种能力的假设下,我们才有希望在这十分不牢靠的道德地基上冒险发现一块坚固的立足之处。
对我来说幸运的是,今晚我们的论题不需要我给诸位提出一套判断的哲学。不过,即便是对道德问题及其基础作一个有限的研究,也需要澄清一个一般问题并作一些区分,因为我担心它们并不会被普遍接受。这个一般问题与“个人责任”有关。这个术语必须对照着政治责任来理解,政治责任指向每一个政府承担的其前任政府的功过和每一民族承担的其历史的功过。拿破仑在革命之后攫取法国的权力时说: 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的法国所做的一切事情,责任由我承担。他只是略微强调地表达了所有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实之一。而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很明显的是,每一代人由于降生于历史的承续之中,就被加上了其父辈罪恶的重担,正如他们也蒙受其先祖功勋的福泽。无论承担起政治责任的是哪一个人,都会面临这样一个与哈姆雷特相同的境地:
这是一个颠倒混乱的时代
倒霉的我却要负起重整乾坤的责任!
注重整乾坤意味着对世界的维新,而我们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在这个我们到来之前已在这里、当我们离开并把担子传给后代时仍在这里的世界中,我们都在某个时刻作为新来者到达。但这不是我在此处要谈的那种责任;严格地讲,上述责任不是个人性的,只是在一种隐喻的意义上我们能说,对于我们的父辈、我们的民族或人类的罪过,简单地说,即对于我们不曾干过的事情,我们感到有罪。从道德上说,没有做过什么特别的事情而感到有罪与实际上犯下某种罪行而不感到有罪,是同样错误的。我一直把下述状况看作道德混乱的典型表达: 在战后德国,那些就其个人来说完全清白的人们,他们相互之间、并向全世界,保证他们感到自己的罪孽多么深重,而同时却只有极少数罪犯愿意表达哪怕些微的懊悔之意。这种对集体责任的自发承认其后果当然是对那些确实做了什么的人的一次有效的、尽管并非有意的粉饰: 诚如我们已经明白的,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而在德国最近关于扩大纳粹凶手认定范围的讨论中,如果我们听到司法部长如何用下面的论据反击这种扩充的任何举措,我们立即就会明白这种道德混乱会变得多么危险,他说,对寻找德国人所谓的“我们中间的凶手”的更大热情,只能在不是凶手的那些德国人即那些清白之众中造成道德满足感。这种论证并不新鲜。几年前,艾希曼死刑判决的执行激起了广泛的反对,其根据就是,这样做可能会缓和普通德国人的良心,“会消除许多德国年轻人感到的罪责”(马丁·布伯[Martin Buber])。啊,如果德国那些在纳粹统治时年龄太小而根本不可能做什么的年轻人感到有罪,那么他们或者是错误的,或者被迷惑了,或者是在玩智力游戏。根本不存在集体罪责或集体清白;罪责和清白只有在应用于个人时才有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