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材请尊重翻译者

    ●教材编写者漠视作者和翻译者的劳动成果,在各种语文教材的编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往往擅自删改作品,不注明译者,都是常有的事。

    ●在学术腐败盛行的环境里,让学生意识到必要的学术规范也是应该的。教材编写者不管针对中文作品,还是翻译作品,都应一视同仁,更不能在署名上存在选择性。所以教材在再版时,理应消除这个细节失误,使教材更合法,更规范。

    根据《语文课程标准·教材编写建议》中“教材选文要……题材、体裁、风格丰富多样”的要求,各种语文教材中都会收录适量的外国文学作品。就世界文学而言,外国文学作品无论其思想内容、艺术形式或人文精神,都有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地方,是中学语文教材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补充。外国文学作品进入我国中学语文教材已有80多年的历史,这些选文改善了我们语文教材的结构,丰富了中学生的外国文学知识,扩大了他们的视野,提高了他们阅读欣赏文学作品的能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而这些外国文学作品无疑都是通过翻译者译介过来的,但笔者通览各版语文教材,发现教材在选文注释中常常忽视了翻译者的名字,这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重要细节失误。这里以苏教版初中教材为例略作说明。

    苏教版初中六册教材中,几乎每册教材中都有未注明翻译者的课文。在课文翻译者的署名上,教材似乎存在选择性。像朱生豪(《威尼斯商人》)、郑振铎(《泰戈尔诗三首》)、叶君健(《皇帝的新装》)、戈宝权(《海燕》)等名家的翻译作品,教材都注明得很清楚。但有些课文即使本身是名篇,也未注明翻译者,如《最后一课》、《变色龙》、《我的叔叔于勒》等。这或多或少和译者名气不大有关。具体情况是:

    七年级上册(以下用简称)《蔚蓝的王国》(屠格涅夫)无译者,七下《松鼠》(布丰)无译者;八上《最后一课》(都德)、《父母的心》(川端康成)与《在太空中理家》(杰瑞·M·利宁杰)都无译者,八下《鸽子》(屠格涅夫)、《变色龙》(契诃夫)、《窗》(泰格特)、《二裂银杏叶》(歌德)和《在莫泊桑葬礼上的演说》(左拉)亦皆无译者;九上《我的叔叔于勒》(莫泊桑)无译者,九下《送行》(比尔博姆)与《老人与海》(海明威)无译者。

    教材编写者漠视作者和翻译者的劳动成果,在各种语文教材的编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往往擅自删改作品,不注明译者,都是常有的事。如八上《最后一课》,注释竟为“这篇课文是根据多种版本改写的”!所以干脆不注明译者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也是不合法的。国际《翻译工作者宪章》在“翻译工作者的权利”中明确规定:“每个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所在国给予其他脑力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译著是脑力劳动成果,受有关规定的法律保护。”“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著作权,从而享有与原著作者同样的优惠权益。”“公开利用译者的译文时应该明确、清楚地提到译者的姓名。”我国的《著作权法》针对教材编写特别提出要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在第十二条中就明确了翻译作品的归属性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总之,教材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作为作品的所有者,他们的署名权还是应该得到尊重的。让学生学会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也是我们提倡的一种美德。在学术腐败盛行的环境里,让学生意识到必要的学术规范也是应该的。教材编写者不管针对中文作品,还是翻译作品,都应一视同仁,更不能在署名上存在选择性。所以教材在再版时,理应消除这个细节失误,使教材更合法,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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