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界对“封面仿冒”说不——鼓励创新机制 呼唤平等竞争

    维权  “李逵”艰难斗“李鬼”

  尽管“受害者”在上述案件中均胜诉,官司打得却并不轻松。仿冒辞书是指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书名、封面、版式、开本甚至定价都竭力模仿知名出版社品牌辞书的跟风产品。但由于仿冒辞书与品牌辞书外观极为相似,不仅对于普通读者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也成为被侵权出版社举证维权路上最大的“绊脚石”。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但书的封面、书脊等属于印刷物的装帧设计,并非版式设计,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范畴。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汤兆志介绍,封面可以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仿冒的封面与原封面如果不是完全一样,而是有一定变化,也不能认定为“抄袭”。“现在的仿冒者哪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他们不仅不会只针对一种书的封面设计进行简单的修改,还常常综合几种封面的设计风格,使读者误以为是一个系列。”外研社代理律师刘旭东如是说。

  正是由于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仿冒”图书并无明确的解释和规范,多数出版社选择了以“不正当竞争”为诉讼理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知名、特有包装装潢、造成读者混淆和误认,这些认定都有很大的主观因素,这对我们提供客观证据使法官认定侵权成立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外研社另一位代理律师王秀锦告诉记者。

  首先要认定被侵权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商务印书馆和外研社在举证中,都援引了各自产品所获得的重要出版奖项、印刷次数、总印数,以及在专业媒体上所做的宣传报道、广告频次等,外研社甚至还提供了专业调查所做的关于市场占有率的排名等数据,以证明产品的“知名”程度。其次要对封面设计中的各种元素,包括字体、颜色、线条、构图、图案、标识等方面进行仔细的比对分析,以得出一般消费者通过注意力观察是否会认为二者实质相似的结论。此外,外研社还取证表明,北京某出版社版的相关图书与外研社版的系列图书封面十分相似,经常导致店员上架时误认而摆放在一起,同时也有读者反映易混淆而造成误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目前各社通常按“仿冒”图书的印数,结合行业利润率,再考虑封面在辞书销售中的重要性来综合测算。

  创新 保护“额头出汗”行为

  面对目前出版界模仿跟风猖獗的严峻形势,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主席杨德炎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一个出版社没有创新的意识,必将萎缩、退化乃至消亡。在封面设计方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倡创新,抵制仿冒,依法维权。张守义、张慈中、邵新等几位国内著名的装帧设计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如图书设计师要在作品上署名,提高维权意识;出版社也要更新观念,善于宣传自己;运用醒目的标志、先进的技术,提高防止仿冒的能力等。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副主任刘志伟提出,对出版界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解决,有的则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如规定造成侵权后果的最低赔偿额等来遏制,从而维持社会的公平和谐。

  陕西省版权事务中心主任沙庆超指出,对出版业来说,著作权法是重要的调整规范,由于多年来的宣传,业界对此法的认识比较到位,对著作权的使用和保护相对明确。近几年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出现,业界对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还嫌不足,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侵权与不侵权的界限。出版业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全方位了解和掌握与出版有关的法律,依法经营,走内涵式发展之路。

  刘旭东认为,此类案子难度较大,因此在判断和举证上很有示范意义。“很高兴看到法庭的相关判定,这对于规范市场和行业自律很有好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话,就等于鼓励一个小偷堂而皇之地拿东西。美国一位法学家阐述专利保护原则时提出‘额头出汗原则’,即只要经过努力创造的东西,都应当得到保护。出版业也是这样,真正的‘额头出汗’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仿冒这种‘额头不出汗’的行为,大家都应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市场才会得以净化。另一方面,出版社也不能只顾让编辑抓稿子,还应使他们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让某个编辑的职务行为给整个出版社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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