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打非”开始总动员

    显然,在今年1月1日后招收异地会员均为非法行为。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会员制机构应当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控制关系,禁止通过控制或共同控制多家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 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会员制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第十条又规定: 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和唯一的专门用于存储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而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一些机构账号混用,时而让会员打钱进公司这个账户,时而又进子公司的账户,甚至打进私人账户,有严重的违规嫌疑。

    该法规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 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绊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而这些荐股手法屡屡出现在被我们披露过的工作人员的口中,几乎所有来投诉的小股民都是受了“高收益”的诱惑从而上当。

    当然,这些公司的讬词以及借口不外乎:“你有没有我们工作人员给你打电话的录音啊?”其实,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会员制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在每个客户的服务开通时,以录音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留存营销过程的录音及客户认可“盈亏责任自负”的录音或其他有效确认文件,供发生纠纷时备查。也就是说,纠纷中需要提供录音证据的一方根本不是股民,而是“华鼎”以及其他会员制股票咨询机构。

    记者看到《暂行规定》之十五条为: 对于投诉率高、投诉量大或未对客户投诉及时处理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

    我们殷切地盼望,深圳以及国家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这一条行政职责,还小股民一个公道。

非法发行证券的四大特征
    1、公司或公司股东编造将要在国内甚至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回报丰厚,其设立和发行证券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者以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2、转让都是通过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采用公告、广播、电传信息、电话、说明会等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方式进行,带有明显的传销性质。

    3、在推销时,用公司股权已经在相关机构托管等说辞诱骗投资者,但实际上推销者所说的股权托管只是基于民事协议的自主行为,并无法定效应。

    4、推销的公司往往是异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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