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晚期,男性贵族如果和市民阶层的女子结婚,会受到许多形式的歧视。比如,1485年的骑士比武规章制度禁止与市民之女结婚的贵族参加比武大会。与城市贵族(Patrizier)之女结婚的传统土地贵族(Adel),除非妻子的嫁妆超过4000古尔登,否则也被禁止参加比武;即便符合条件,在比武场还会受到其他贵族的欺侮。这些不人道的规定,都是为了将阶级固化,维护贵族阶层的排他性和精英性,阻止外来者闯入贵族的小圈子。从13世纪到16世纪,德意志的伯爵和男爵们有87.5%缔结了门当户对的婚姻,只有6%“下娶”,剩余的则是凭借婚姻而攀升到更高阶层的幸运儿。
有的贵族家族设立了家法(Hausgesetz)来规定婚姻方面的政策。而不门当户对的婚姻(Mesalliance)可能被视为贵贱通婚,后果会很严重。贵贱通婚大部分是男方地位较高。女方可以从夫家得到收入,但不能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与特权,不能用丈夫的头衔,但可能会获得一个较低的新头衔。贵贱通婚所生的孩子不能享有完整的继承权,但可以算作“备胎”,如果没有合法性更强的继承人的话,这样的孩子也可能继承头衔和家业。
“贵族的婚姻必须门当户对”在很多地方是法律的明文规定。1794年普鲁士王国的法律明文禁止贵族男子缔结不符合贵族荣誉与体面的婚姻,不过允许他们与“资产阶级上层”的女子结婚。这项规定只在普鲁士有效,但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在整个德意志范围,一般来讲,贵族结婚时需要得到自己所在家族族长的许可。如果固执己见非要和地位远远低于自己的人结婚,那么男女贵族都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在财产继承方面不能享受完全权益。
到了19世纪之后,贵族只与贵族结婚的规矩逐渐放松,不门当户对的婚姻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但在上流社会的社交场合仍然会遭受歧视。所以很多贵族家庭按照传统仍然只在自己的圈子里寻找婚姻对象,当然如果能与地位更高的家族攀亲就再好不过了。
婚姻谈判与契约 有了门当户对的婚姻对象之后,两个即将联姻的贵族家庭就要开始一系列谈判了。中世纪的贵族婚姻很少与爱情有直接关联,主要是政治影响力和经济的交易(当然不是说没有爱情)。参与谈判的是双方家庭,有时是新郎与新娘的父亲直接谈。指腹为婚和父母为幼童包办婚姻的现象很常见,有的新人直到结婚才第一次见面。
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女方的嫁妆(“Aussteuer”或“Mitgift”或“Heiratsgut”),以及除了嫁妆之外岳父应当给女婿多少钱,如果丈夫死亡而寡妇进修道院的话,寡妇的父亲应当为其提供多少经济支持;女方的零花钱(“Nadelgeld”或“Spillgeld”),这指的是丈夫定期给妻子自由支配的金钱;财产继承的安排,女方有无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如果有的话又可以继承多少;监护权的安排,如果男方早逝,孩子归谁监护;寡妇的赡养(Wittum),即如果男方早逝,寡妇如何维持生计,寡妇有无权利继续居住在丈夫的房子里,寡妇从男方家庭得到多少生活费和实物津贴,等等。毕竟婚姻大事不能开玩笑,德意志人很早就对婚姻的经济层面考虑得非常细致,也极认真。另外,一个贵族女孩能不能嫁得出去,嫁得怎样,她的父亲能拿出多少嫁妆是重要的因素。
谈判的过程就是讨价还价的扯皮过程,谈判有可能拖得很慢。美国传记家克斯汀·唐尼在描写阿拉贡的凯瑟琳与英格兰王子亚瑟(亨利八世之兄)的婚姻谈判时说,“这些婚姻安排还是很像买卖牲口”。英格兰王室与西班牙王室对嫁妆、彩礼等问题讨价还价,从1488年一直谈到1509年,从凯瑟琳3岁一直谈到她24岁。
双方谈妥之后就可以签订婚姻契约(Ehevertrag)。其实先小人后君子的婚姻谈判和契约有时对女方有利,尤其是比男方富有的女方,比如在19世纪,富有的女方可以规定婚后双方财产仍然是分割的,不会构成夫妻共有财产;女方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原先的财产,等等。
兰茨胡特婚礼 对贵族来说,婚礼是展示和夸耀自己的财富、权力与地位的大好机会。只要实力允许,婚礼往往会大操大办,东道主、组织和安排婚礼的人以及宾客往往会换上华美的新衣服,佩戴首饰。一位贵族带领数百名随从参加婚礼的例子并不少见。15世纪的勃兰登堡边疆伯爵阿尔布雷希特·阿希莱斯(Albrecht Achilles)有一次参加婚礼带了上千人骑马赶来,好不威风。
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德意志贵族的婚礼至少会持续三天。第一天从迎亲开始,即新娘抵达婚礼地点,然后是婚礼仪式(Trauung)和入洞房(Beilager)。第二天,丈夫向妻子赠送晨礼(Morgengabe,可能是金钱或其他财物,转手之后就属于妻子的财产),夫妻一起去教堂做礼拜,进行婚宴,然后举行比武大会(可能延续到第四、五天)。差不多一周的婚礼结束,新人夫妇向宾客馈赠礼物,送他们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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