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个材料,说是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收入超过270个亿,这似乎没什么特别的。不过,当网络游戏成了数字出版后,网络游戏就特别了。 网络游戏怎么成了数字出版了?这个问题困扰笔者已经很久了。自从某年看到媒体报道,说有关部门将网游的营业额统计进了数字出版的销售额里之后,我想,可能还有其他人对网游属于数字出版范畴也持有疑惑或者异议。 笔者从知道这个世上有网络游戏和数字出版的那天起就始终认为,网游不是数字出版,现在还是这样认为。 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出版。笔者这里先祭出《辞海》1980版的定义,出版是指“把著作物编印成为图书报刊的工作”。就一般人而言,出版的概念大概就是指写书、印刷(出书)。而接下去,其实还有销售环节(即传播)与阅读等相关环节,这才构成完整的出版。内容,则是出版的核心。 然后我们来看什么又是数字出版。百度的解释确实有点儿复杂。以笔者一个彻底的数字技术外行但又从事了二十余年出版工作的出版人的身份,按着自己对数字出版的理解,给出这样一个更为简单的表述:数字出版就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各类数字传播介质来呈现内容的出版活动。数字出版相对于传统图书出版有两个特征:一是内容的数字化,二是数字化了的内容。 可以看出两者有一个共同的交集点,都是以内容为基础,以阅读为过程,以学习、积累和传播知识为目的。图书出版不过是内容以图书的形式呈现、记录和传播,而数字出版则是内容以任何利用数字技术形式的载体呈现、记录和传播。 好了,现在就要来看看什么是网络游戏了。百度百科这样定义:“网络游戏:缩写为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相当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显然,网络游戏跟数字出版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或者说两者还是有匹配项的。比如两者都是以网络作为常见的一种载体,比如都以数字技术作为支撑,比如音、视频都是两者呈现的方式之一,等等。 如果撇开一切限定词不算,仅仅以是否用数字技术来支撑和呈现作为标准,假如因此网络游戏算是数字出版,那么还有其他很多都可以纳入数字出版之列,如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以及其他任何以数字技术支撑的传播形式。 假设这些都纳入数字出版之列,那么很显然,现有统计的每年数字出版的销售数字太渺小了。光一个央视每年的广告——用数字技术制作,在数字电视上播出,所以跟网游一样算是数字出版了——营业额可就是个天文数字啊,何况还有那么多家地方台!数码电影票房收入呢?《阿凡达》够数字了吧?数字出版的营业额显然要比现在公布的巨大不知多少。 如果这样的结论是不成立的,那么,网游被纳入数字出版也是不成立的。因此,网络游戏的营业额统计进数字出版的营业额也就更是莫名其妙了。 其实光这样得出网络游戏不能纳入数字出版之列的结论还是存在偏差的,因为以上的分析还几乎是从纯技术性的角度出发。网络游戏是否属于数字出版还可以从道义和文化责任、社会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出版是承担着十分巨大的社会、道义和文化责任的。那么,当下的网络游戏是否也承担着这些责任呢? 有人为了表示公允,把网络游戏分成健康的和不健康的两类。但随便到网上去搜索一下,对于网络游戏的社会评价是正面积极的多呢,还是负面消极的多?为何有人会将网络游戏比作精神鸦片?为何那么多的家长对网游深恶痛绝?为何有网游公司的老总为了良心稍稍能得到安慰,每年掏出从沉溺于网游的无数青少年身上赚来的无良金钱中的一部分去做慈善事业呢?为何有那么多的社会问题都跟网游相关联呢?为何在某些西方国家要给网游分等级,乃至有的国家立法对其限制呢?就内容而言,出版内容中,暴力、凶杀、淫秽色情等等为传统出版所鄙弃,也不见容于出版法规和法律,可这些东西在网络游戏中却比比皆是。如果这样的网游也被列入数字出版或者说出版之列,无论怎么解释,做出版的人都不能接受啊! 而假如正着反着都不能得出网游属于数字出版的话,那么,网游显然就不是数字出版。既然它不是数字出版,那么笔者跟许多业界人士一样有的怀疑也就得到了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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