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获赔吗?

  但是,法院还认为,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性质,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指导完成,保险代理人应清楚了解投保单应由投保人本人填写。但本案中的保险代理人违反业务操作规范,秉其对张仙华本人的熟悉和推销保险的习惯,为促成该项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人为的重要事项代为填写,客观上使投保人失去了仔细阅读条款并审慎填写的机会。为了符合公司对高额保单的财务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指导张仙华到张的原工作单位开具不实的收入证明,上述行为也造成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不准确。同时,保险公司未能出具证明,以显示张仙华存在骗保目的或行为。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仙华是在家中擦窗时不慎从5楼坠落致残的,该保险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与她的职业状况及投保经历无关联,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张仙华未告知的相关事项所引起,即张仙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严重影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的,被告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据此,在2006年10月30日,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 依法判决张仙华与两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两家公司向张仙华全额支付总计为8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二级伤残赔偿比例为总保额的75%,因此金盛公司应支付60万元,太平洋安泰公司为21万元),并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两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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